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福年广场B4栋108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李萌迪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99,7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8.110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该8人持有及代理了11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21,534,0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7.727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345,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8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其中,
独立董事肖诚先生、李丽杰女士和高级管理人员宋丽慧女士因公务出差,以腾讯会议方式远程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公司独立董事李丽杰女士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01%;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49%;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01%;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8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49%;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01%;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49%;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高舜子律师、谢嘉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