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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分派方案已获 2024年5月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74,867,523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30,235,427.53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若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2、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74,867,5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1.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 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9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

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 0.11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商务大厦A座10楼公司证券部咨询联系人:黄秋涵、苏哲咨询电话:0871-67436102传真电话:0871-67412848

七、备查文件

1、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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