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所述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4)006752号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新材料公司”)《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新纶新材料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编制和对外披露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新纶新材料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执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以及监盘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提出审核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新纶新材料公司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与实际情
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新纶新材料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事项一“关于新纶新材料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列报的准确性”的影响已消除。
四、其他说明事项
1、我们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先确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总体规模数量和账面金额,利用审计抽样模型计算的样本规模数量,经过对样本逐一实施核查相关台账、在建工程明细表、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和权证以及监盘等审计程序,并得到样本平均审定金额,再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对其抽样结果进行评价,推断总体错误低于重要性水平。
2、本审核报告仅供新纶新材料公司2023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湘飞 |
中国注册会计师:龚军辉 | |
中国·北京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