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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46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5号)核准,2019年4月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6,5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96,5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241.1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5,258.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9年4月9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69号)。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雅泰”)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投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募集资金账户里的部分募集资金 7,000 万元转存至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募集资金账户里剩余募集资金保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24年5月28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24年6月11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开户银行专户账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94010078801200011358亚太药业现代医药制剂一期、二期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绍兴雅泰已在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4010078801200011358,截至2024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7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绍兴雅泰“亚太药业现代医药制剂一期、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绍兴雅泰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绍兴雅泰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绍兴雅泰、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绍兴雅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绍兴雅泰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绍兴雅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绍兴雅泰授权国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季宏宇、柴柯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绍兴雅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绍兴雅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

绍兴雅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绍兴雅泰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投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绍兴雅泰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绍兴雅泰或者国投证券可以要求公司、绍兴雅泰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绍兴雅泰、开户银行、国投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投证券义务至绍兴雅泰该账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因其他法定原因终止持续督导时解除。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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