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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内,若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而发生变化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按照“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分配,根据股本总额调整分红现金总额。

2、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2024年6月11日,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由预案披露时的1,627,611,961股增至1,627,612,078股,新增股本117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4年6月19日收市后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909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8*****649张家港保税区盛泰投资有限公司
308*****295江苏国泰华鼎投资有限公司
408*****840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在利润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2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应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4)。

七、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咨询联系人:施宇咨询电话:0512-58988273传真电话:0512-58988273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决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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