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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科技: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8债券代码:123218 债券简称:宏昌转债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已获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1、经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4年4月19日公司总股本80,003,802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945,000股后的股份数79,058,8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约47,435,281.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约31,623,521股。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3、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2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0,008,802股剔除已回购股份945,000股后的股份数79,063,8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47,438,281.2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4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31,625,520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80,008,802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11,634,322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24年6月20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户股东名称
10800458253浙江宏昌控股有限公司
20072020879陆宝宏
30103369797周慧明
40119881016陆灿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2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4年6月20日。

七、股本变动情况表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10,800,000.0013.50
高管锁定股10,800,000.0013.5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9,208,802.0086.50
三、总股本80,008,802.00100.00

八、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111,634,322股摊薄计算,2023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77 元。

九、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先生、周慧明女士、陆灿先生及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宏昌控股、金华宏合、金华宏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陶珏女士、佘砚先生和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少忠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47,438,281.2÷80,008,802×10=5.929132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及其他不参与分红的股份)计算的每10股转增(含税)=本次转增股份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31,625,520÷80,008,802×10=3.952755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5929132)÷(1+0.3952755)(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宏昌转债;债券代码:123218)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的“宏昌转债”转股价为2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为19.6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4、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由36.00元/股调整为25.38元/股,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十、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新宏路788号 咨询联系人:佘砚

咨询电话:0579-84896101 传真电话:0579-82271092

十一、查备文件

1、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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