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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天新材:关于修订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公告编号:2024-49债券代码:123165 债券简称:回天转债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宜,本次修订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5月10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的修订情况

(一)本次修订原因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因公司监事成员变动,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认购人员中一名员工变更为监事身份,相应地对《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4年修订)》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做出了调整,据此,公司对《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敏感期进行相应修订。

(二)本次修订内容

1、《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特别提示”:

修订前:

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骨干人员。参加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49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12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修订后:

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骨干人员。参加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49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13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2、《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第四章 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配情况”:

修订前:

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拟获授份额 (万份)拟获份额占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的比例拟获授份额对应股份数量 (万股)
1章力董事长、总经理816.008.63%170.00
2王争业董事、副总经理345.603.65%72.00
3冷金洲董事、副总经理259.202.74%54.00
4赵勇刚董事259.202.74%54.00
5史襄桥董事115.201.22%24.00
6史学林董事、副总经理172.801.83%36.00
7韩林副总经理144.001.52%30.00
8李国朋副总经理120.001.27%25.00
9张立伟副总经理57.600.61%12.00
10石长银财务总监201.602.13%42.00
11章宏建董事会秘书115.201.22%24.00
12程建超监事会主席115.201.22%24.0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2,721.6028.78%567.0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员工 (合计137人)6,734.739471.22%1403.0707
合计9,456.3394100.00%1,970.0707

注:上述计算结果的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上述份额认购情况为预计,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参与对象实际出资为准。修订后:

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拟获授份额 (万份)拟获份额占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的比例拟获授份额对应股份数量 (万股)
1章力董事长、总经理816.008.63%170.00
2王争业董事、副总经理345.603.65%72.00
3冷金洲董事、副总经理259.202.74%54.00
4赵勇刚董事259.202.74%54.00
5史襄桥董事115.201.22%24.00
6史学林董事、副总经理172.801.83%36.00
7韩林副总经理144.001.52%30.00
8李国朋副总经理120.001.27%25.00
9张立伟副总经理57.600.61%12.00
10石长银财务总监201.602.13%42.00
11章宏建董事会秘书115.201.22%24.00
12程建超监事会主席115.201.22%24.00
13李沈飞监事115.201.22%24.0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2,836.8030.00%591.0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员工 (合计136人)6,619.539470.00%1,379.0707
合计9,456.3394100.00%1,970.0707

注:1、上述计算结果的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上述份额认购情况为预计,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参与对象实际出资为准。

2、参加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份额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本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30%,后续实施过程中亦不会超过30%。

3、《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第五章/二/(一)

/2”、《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的“第二章/第五条/2”:

修订前:

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

修订后:

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4、《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中的“第六章/四/(四)”:

修订前:

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

5、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修订后:

本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

5、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5、《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中的“第十一章/(一)”及《公

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中的“第十章/(一)”:

修订前:

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2人,以上持有人与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因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持有人中章力、王争业、史襄桥、冷金洲、赵勇刚、史学林、韩林、李国朋、张立伟、石长银、章宏建、程建超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参与了公司第二期及/或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故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与公司第二期、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亦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前述关联方应回避表决。除

上述情况外,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修订后:

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3人,以上持有人与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因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持有人中章力、王争业、史襄桥、冷金洲、赵勇刚、史学林、韩林、李国朋、张立伟、石长银、章宏建、程建超、李沈飞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参与了公司第二期及/或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故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与公司第二期、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亦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前述关联方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核心团队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其他内容不变。更新后的《第四期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修订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修订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就本次修订事项及实施情况继续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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