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退市商城: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辽宁省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河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沈河法院查封商业城百货名下位于沈河区中街路216号负二负三层等房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公司向沈阳中院申请了阅卷,现将起诉状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

被告:商业城百货

二、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申请公证执行被告一案,2023年9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执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216号的商百大厦抵偿原告债权92,173.9952万元,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原告时起转移给原告。裁定下达后,被告一直占用使用商百大厦并对外经营收益,且未支付任何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依法向沈河法院提起诉

讼,恳请沈河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暂计2,000万元(最终占用费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尚未收到本案传票,本案尚未开庭。

五、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