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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研究、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监督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同岗位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全部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薪酬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因素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建议;

(四)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薪酬待遇(包

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检讨及批准以下有关赔偿的安排,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

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有关赔偿须公平合理:(1)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有关的赔偿;(2)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被解雇或罢免时涉及的赔偿;

(六)确保任何董事或其联系人不得自行厘定薪酬;

(七)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薪酬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

(八)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十)根据境内外监管规定,需要薪酬委员会办理的其他事项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公司应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薪酬委员会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职责情况;

(三)公司拟订的薪酬分配草案。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根据公司主要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职责情况,对公司拟定的薪酬分配草案进行审查,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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