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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4-028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02024/6/212024/6/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15,065,8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3,054,608.94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02024/6/212024/6/21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嘉鑫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2-2207799 0472-2207788(传真)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号

联系邮箱:cnrezqb@126.com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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