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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基本假设 ...... 4

第三章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5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情况 ...... 7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 7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9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15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 15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 16

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7

释 义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宸展光电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线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股东大会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本公司的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一章 声 明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宸展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宸展光电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宸展光电全体股东及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宸展光电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资料,宸展光电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宸展光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为前提: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宸展光电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章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年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4月29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2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意见。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四、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6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一)因年度权益分派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4年6月7日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159,848,785股(总股本163,785,238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3,936,453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50元(含税),共计派发71,931,953.25元;每10股送红股0.5股,共计送红股7,992,439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11日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734.40万股调整为771.1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33.60万股调整为665.28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80万股调整为105.84万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不低于9.02元/股调整为不低于8.16元/股。

(二)因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3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权益份额,前述拟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为45.885万股(调整后),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将前述拟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45.885万股中的36.855万股分配给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剩下的9.03万股调整到预留部分。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147人调整为13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5.28万股调整为656.25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84万股调整为114.87万股。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为14.90%,未超过授予总量的20%。

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申请股份登记前,如有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调整到预留部分,但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

771.12万股的20%,即不得超过154.224万股,超出部分将作废处理。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6月13日

2、首次授予价格:8.16元/股(调整后)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截至授予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票数量为3,936,453股,将全部用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4、首次授予人数:134人

5、首次授予数量:656.25万股(调整后)

6、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陈建成副总经理10.501.36%0.06%
2徐可欣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5.250.68%0.03%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32人)640.5083.06%3.73%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656.2585.10%3.8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3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权益份额,前述拟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为

45.885万股(调整后),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前述拟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45.885万股中的36.855万股分配给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剩下的9.03万股调整到预留部分。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6月13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8.16元/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56.25万股(调整后)。

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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