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或“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正式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6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85元/股。
特此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