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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本化学: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证券代码:300261 证券简称:雅本化学 公告编号:2024-048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3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洋口镇化工园区海滨四路26号会议室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2024年6月13日交易时间接受网络投票,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6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5,220,124股,占雅本化学股份总数的27.532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61,773,5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74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股份3,446,5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7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彤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089,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8%;反对130,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66%;反对130,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089,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8%;反对130,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66%;反对130,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089,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8%;反对130,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66%;反对130,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089,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8%;反对130,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66%;反对130,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089,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8%;反对130,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66%;反对130,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刘一苇律师、郗璐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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