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甘化科工: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4-43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1777 号 D 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煜鐄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157,840,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14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438,149,272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为2,300,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5,849,272股)。其中:

(一)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157,748,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933%。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2,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三)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35,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7,820,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52%;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7%;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1%。

(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7,820,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52%;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7%;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1%。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202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7,820,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52%;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7%;弃权13,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1%。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四)2023年度财务报告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7,820,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52%;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90%;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58%。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7,820,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52%;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7%;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1%。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7,820,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5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01%;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7%。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7,522,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161%;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99%;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0%。

股东李忠先生、陈波先生、龚健鹏先生、潘莹莹女士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上述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0,870股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2、表决结果: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7,748,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92,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75%;反对92,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4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7,820,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52%;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4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玲玉、王玥珲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载有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