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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环保: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环保

公告编号:2024-033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新环保”、“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3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980,5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46%,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37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750,000股,每股面值

1.00元,于2022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27,223,182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02,973,182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02,973,182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37,421,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36%,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前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8个月,股份数量为16,980,5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6046%,至2024年6月15日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将于2024年6月17日起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户,分别为:王建明、张喜林、林耀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耀武承诺

① 本人/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②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③ 本人/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协议方式

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④ 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⑤ 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本公司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细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⑥ 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票自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⑦ 上市后本人/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约束。

(二)关于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 A 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主要有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张军和沙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以下①、②、③的顺序决定具体采取的措施:

① 公司回购股票

在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在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将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召开时就此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 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 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张军、沙越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就此回购事宜投赞成票。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按照规定及时公告。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若此项与前述单次回购股份数量限制相冲突,则按照前述单次回购股份数量限制执行;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具体回购金额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 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I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II 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张军、沙越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并由公司公告,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张军、沙越以稳定股价为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自张军、沙越对应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但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张军、沙越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将增持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③ 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指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并由公司公告,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 30%,但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将增持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3、回购或增持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 3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军和沙

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回购或增持措施 3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张军、沙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将按照前述①、

②、③的顺序自动产生。

4、约束措施

①对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负有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如张军、沙越未按上述规则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张军、沙越在限期内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张军、沙越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执行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I 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II 冻结其在公司领取的全部收入;III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同时其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其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

②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③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其对应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张军和沙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得以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临时情形为理由而拒绝实施股价稳定的措施。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建明、张喜林、林耀武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且在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前,公司有权暂时扣留本人薪酬、津贴或分红。”

(四)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建明、张喜林、林耀武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为确保上述承诺履行,本人进一步承诺: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前,本人将中止从发行人处领取发行人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薪酬(如有)等;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未来可能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的转让除外。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赔偿损失的承诺的,本人将执行以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

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建明、张喜林、林耀武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三、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从自然人承诺人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其他承诺事项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建明、张喜林、林耀武承诺如下:

“如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取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直到不利影响

已消除。

6、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16日上市,自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月19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13.28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承诺,股东林耀武、张喜林、王建明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到期日由2023年12月15日延长至2024年6月15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上述锁定期已届满,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6月 17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 3 户;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980,5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46%;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限售股占 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备注
1王建明478,4690.16%478,469注1
2张喜林4,501,5881.49%4,501,588注2
3林耀武12,000,4463.96%12,000,446注3

注1:股东王建明为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478,469股,本次解除限售478,469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其任职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股东王建明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19,617股。

注2:股东张喜林为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4,501,588股,本次解除限售4,501,588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其任职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股东王建明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125,397股。

注3:股东林耀武为公司现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2,000,446股,本次解除限售12,000,446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其任职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股东王建明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3,000,111股。

注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逢小数舍,取整数,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六、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增加/减少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137,421,15545.36-4,245,125133,176,03043.96
首发前限售股137,421,15545.36-16,980,503120,440,65239.75
高管锁定股12,735,37812,735,3784.2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5,552,02754.644,245,125169,797,15256.04
三、总股本302,973,182100.00-302,973,182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华新环保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对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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