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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4-025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中公司对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及实际发行的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于2024年12月末实施完毕。该发行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发行时间以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并实际完成发行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出具日的总股本538,400,659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股本变动的事项;

4、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500.00万股,该数量仅用于计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数量为准;

5、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5,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6、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29.8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93.03万元。以此数据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4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3年度存在增长10%、持平、下降10%三种情形,依此测算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述假设不构成盈利预测);

7、本次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本次测算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外,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9、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就本次发行对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测

算,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度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股)538,400,659538,400,659583,400,659
假设情形1: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4,298,721.5726,728,593.7326,728,593.7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12,930,289.6414,223,318.6014,223,318.6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5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020.030.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5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后)(元/股)0.020.030.02

假设情形2:202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3年度持平

项目2023年度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4,298,721.5724,298,721.5724,298,721.5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12,930,289.6412,930,289.6412,930,289.6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4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020.020.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4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后)(元/股)0.020.020.02
假设情形3:2024年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下降10%
项目2023年度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4,298,721.5721,868,849.4121,868,849.4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12,930,289.6411,637,260.6811,637,260.6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40.04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020.020.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0.040.04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后)(元/股)0.020.020.02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测算。

二、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但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期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通过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目前主要有电力、天然气、自来水、综合能源、宾馆等五大业务。近年来,公司紧扣“转型发展、提质增效”工作主线,开展售电、充电桩运营、用户侧储能等新兴业务,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力,全力支撑公司战略实施。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龙泉驿区100MW/2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新型储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能有效平滑新能源发电的随机性、间歇性、波动性,为电网运行提供调峰、调频、需求侧响应支撑等服务。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在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中有重要意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加强经

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措施,增强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此

外,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公司将持续提升在管理、财务、生产、质量等多方面的风险监管能力,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六、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人作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或“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被摊薄而制定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得以切实履行,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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