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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全文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志刚、陈树军:

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未进行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情况,证券部门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修正,导致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申志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树军作为公司董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戒,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相关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将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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