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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智科: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5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智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国盛智科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573,21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32,572,216.98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540,637,783.02元。另扣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20,175,902.72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520,461,880.3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3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截至2024.6.13)
1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60,080.0055,000.0041,546.1926,569.36
2数控机床研发中心项目6,080.005,500.005,500.004,940.73
3补充流动资金15,500.0015,500.005,000.005,000.00
合计81,660.0076,000.0052,046.1936,510.09

2022年10月15日,“数控机床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751.05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将“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予以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他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继续保留在募集资金专户。

(三)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回购股份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节余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完成上述股份回购事项。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576%,购买的最高价为24.50元/股,最低价为16.62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20,340,579.86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二、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于2022年10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

2024年6月13日,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拟投资总额(A)募集资金已投入金额(B)募集资金回购股份金额(C)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净额(D)募集资金应节余金额(E=A-B-C+D)募集资金实际节余金额
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41,546.1926,569.362,034.244,370.6117,313.2017,356.64

注1:上述差异系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434,393.28元,其中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304,245.28元,印花税130,148.00元。该部分发行费用尚未从募集资金中置换;注2:该金额已扣除“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结项后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节余募集资金5,000万元;注3:该项目自2022年10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后,陆续支付了合同尾款和质保金。截止公告披露日,该项目剩余242.38万元合同尾款和质保金待支付。

注4:该金额包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经核查,“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如下:

1、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投入该项目的土地、基建、固定资产等建设,该自有资金投入未用项目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实际降低了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形成一定节余。

2、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项目质量、进度的前提下,坚持合理、节约、有效、谨慎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成本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并较多采用国产设备、自制设备替代进口设备,总体上减少了项目实际支出,使得项目竣工验收时实际投资总额低于计划投资总额。

3、在项目建设实施期间,为克服国际贸易环境、境外技术封锁及新冠疫情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一方面采用国产设备替代部分进口设备,另一方面也持续提升数控机床的研发制造能力,公司自产的部分高档数控机床产品的功能达到进口设备的标准,在项目实施中较多采用自制设备替代了进口设备,因而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自制设备大幅降低了设备采购支出。此外,部分进口设备汇率差价等因素也为项目投入减少了一定的成本。从项目投资构成看,生产设备投资金额的减少是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来源。

4、该项目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付款周期较长,按计划将在项目未来运行

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投入,现阶段形成一定节余。

5、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均增加了项目募集资金节余。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已投资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将该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17,356.64万元(含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的购置与升级、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对应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该项目待支付的合同尾款和质保金242.38万元,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已结项的原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7,356.64万元(含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将已结项的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充盈公司主营业务现金流,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将已结项的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已结项的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事项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已结项的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高档数控机床生产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强 王东方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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