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康普顿: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5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02024/6/212024/6/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2024年5月17日,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56,449,650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3,934,800股后的总股本252,514,850股为基数,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共15,150,891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52,514,850×0.06)÷256,449,650≈0.06元/股。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02024/6/212024/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

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4、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32-5881 8668

特此公告。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