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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第一条 为完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公司本年度生产运营情况相关资料。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渠道,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有权随时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相关问题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及时回复独立董事的问题。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

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其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的工作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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