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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母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二条 公司母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方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中第3、4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述交易中除3、4项外达到如下标准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三)回购股份。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九)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二十)监管机构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二)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三)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日常交易主要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本款第1、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本款第3-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已按照本制度上述标准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三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相关人的告知义务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分公司(以下合称“子分公司”)发生应披露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指事实发生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交所网站(以下合并称为“指定披露渠道”)。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本公司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披露渠道。第二十八条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撰写、公告披露。信息披露工作完成后,公司证券部负责文件和资料的归档及档案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10年。第二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总经理或董事;

(二)董事会秘书。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披露渠道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应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一致。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并完成披露工作:

1、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2、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3、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财务资料;

4、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总经理审核;

5、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6、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7、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决议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公告,交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重大信息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部报告责任人,在知悉公司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董事会秘书接到资料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3)董事会秘书组织收集临时报告的相关材料,并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

(4)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补充。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下设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其有关职责是: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六)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当董事会知悉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修订时亦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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