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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平台;

(四)投资者热线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

(五)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六)接待来访和座谈交流;

(七)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务。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和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披露渠道公布。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披露渠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交流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九条 证券部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投资者关系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网上互动交流,董事会秘书和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查看并组织回复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参观过程应安排专人陪同讲解,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

(一)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证券部进行预约。证券部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证券部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部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附件1),作为投资者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证券部应当填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2),记录来访及接待人员、来访时间、活动内容等情况,并报送深交所备案,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基于公司调研或采访撰写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如发现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该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接待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为投资者调来访、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不得向其赠送礼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交流活动,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出席人员可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

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至少记载以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具体内容;

(三)其他应记载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的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

附件1:

承诺书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2: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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