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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4-090
转债代码:127043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推荐,董事会决议提名段浩然先生、吴海斌先生、张海波先生、李子军先生、王佳才先生、彭威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金钢先生、李双海先生、陈振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李双海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金钢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以上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三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人数,公司会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人选之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8日

附件:第四届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段浩然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2008年9月至2010年4月,任北京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10年4月至2016年2月,历任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财务总监、执行副总裁、总裁,现任川恒集团董事、总裁及本公司董事。段浩然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7万股,与控股股东川恒集团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段浩然先生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吴海斌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1993年至2001年在川西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聚磷酸钠厂任会计、财务科长;2002年在控股股东川恒集团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12月至2005年8月任公司财务副总经理;2005年9月至2010年2月在川恒集团任财务总监,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在川恒集团任副总裁、财务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1月在川恒集团任总裁,2014年11月至2020年12月担任川恒集团董事,2014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吴海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吴海斌先生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张海波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4月出生,中专学历。1992年7月至1999年7月在川西磷化工集团公司农药厂任科长、车间主任;1999年7月至2005年3月在四川川恒三分厂历任车间主任、副厂长、厂长;2005年3月至2012年12月在川恒集团历任总裁、副总裁;2011年9月起历任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张海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张海波先生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李子军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1991年8月至1998年10月在四川省武胜县从事教师工作;1998年11月至2020年12月历任川恒集团二分厂厂长、三分厂厂长、首席副总裁、董事;2002年9月至2018年历任公司总经理、董事;2012年5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年12月至今任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子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子军先生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王佳才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化工学会无机酸碱盐专家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无机盐行业专家组成员。2011年5月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12年2月被选举为黔南州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13年3月荣获“黔南州第四批州管专家”称号;2015年5月荣获“贵州省劳动模范”。1992年7月至2002年10月在四川金河磷矿化工厂历任设备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设备科副科长、设备科科长;2002年11月起历任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董事;2015年7月起至2019年1月任生态科技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王佳才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7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王佳才先生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彭威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2011年至2012年历任川恒集团董事、管控副总裁;2012年历任川恒股份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川恒集团董事、川恒征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助邦小微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助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川恒

股份董事。彭威洋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323.80万股,与控股股东川恒集团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彭威洋先生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金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年生,贵州习水人。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2008年任贵州瓮福黄磷有限公司、贵州瓮福磷业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2008年至2014年任瓮福达州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4年至2017年任瓮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2019年至今任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副会长、秘书长。金钢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金钢先生暂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李双海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生,河北平山人。管理学(财务管理方向)博士,副教授。2007年至今任四川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现任东材科技、利尔化学及公司独立董事。

李双海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陈振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生,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任四川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2012年9月至2018年1月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月至今任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振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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