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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4-05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大正元”)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金额为886,792.47元(不含增值税)。前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现将该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430号文核准,公司于2023年12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439,127股,每股发行价为15.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70.87万元,扣除含税承销费用80.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17,890.87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0日到账。此外,公司本次相关发行费不含税金额为307.38万元(含前述承销费用),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此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663.49万元。

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3682号)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6月16日,前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07,093,728.90元。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和置换安排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110Z0220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073,829.34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人民币886,792.47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886,792.47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不含税金额
1律师费377,358.50
2审计验资费509,433.97
合计886,792.47

四、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施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时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金额为886,792.47元(不含增值税),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6月1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886,792.47元(不含增值税)。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吉大正元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吉大正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资金置换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110Z0220号);

(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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