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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关于吉大正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110Z0220号)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

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4]110Z0220号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吉大正元为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吉大正元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吉大正元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吉大正元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吉大正元《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吉大正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情况。

(此页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4]110Z0220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逸飞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佟海光
2024年6月14日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430号文核准,公司于2023年12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439,127股,每股发行价为15.71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70.87万元,扣除含税承销费用80.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17,890.87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0日到账。此外,公司本次相关发行费不含税金额307.38万元(含前述承销费用),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此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663.49万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23]5368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79,708,685.17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073,829.3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6,634,855.83 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073,829.34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人民币886,792.47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886,792.47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项目名称不含税金额说明
1律师费377,358.50
2审计验资费509,433.97
合 计886,792.47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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