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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司太立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5,895,38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4,979,955.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187,520.1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7,792,434.8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5月30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199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498.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18.7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779.24万元,低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调整前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180,423.51105,000.0067,779.24
2年产7,710吨碘化合物及CMO/CDMO产品项目56,266.0815,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8,000.0028,000.0025,000.00
合计264,689.59148,000.0092,779.24

三、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3,847.76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实际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金额
1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67,779.2413,847.76
2年产7,710吨碘化合物及CMO/CDMO产品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25,000.00-
合计92,779.2413,847.76

四、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18.75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169.81万元(不含增值税),拟使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另有营业资金印花税23.20万元,因营业资金印花税按年申报且扣款将自动在基本户扣缴,待申报且扣缴后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1承销及保荐费用458.76-
2审计及验资费用84.9142.45
3律师费用117.92117.92
4信息披露费用33.969.43
5印花税23.19-
合计718.75169.81

五、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24〕8888号专项鉴证报告。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戴嘉鑫何 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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