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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针对《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12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3月2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决策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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