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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延冬:

经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部分合同履行情况、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董事会决议日期、接待投资者调研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延冬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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