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14 号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延冬:
2024年6月17日晚,你公司披露的《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的补充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存在错漏。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中“主营业务分析”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2023年年度报告》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营业务分析-收入与成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报告期内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情况”等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同时《2023年年度报告》中“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出售重大资产情况”“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等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遗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
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延冬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