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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王: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运粮河东路701号孩子王D栋3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汪建国先生因公务安排未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侍光磊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28,892,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85%(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835,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01,056,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58,640,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7,835,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6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30,804,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5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791,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3%;反对1,10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3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13%;反对1,10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千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出席会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吴一尘律师、黄思颖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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