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经2024年6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体系,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质量效益,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家能源集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代管单位、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同资产形式,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期未来获得回报的资本性支出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科技投资和信息化投资等投资行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新(扩)建投资。指固定资产新建(含独资新建和对外合资、合作新建)、扩建以及迁建等投资。
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为扩大企业原有生产规模、生产新产品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2.技改投资。指经营性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购置、生产控制系统升级改造等投资(包含生产性基建项目的新建、购置和修缮)。
生产性基建项目指场(厂)区内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含倒班/值班宿舍以及主体功能用于服务生产现场的综合楼等)。
3.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指综合办公楼宇、职工培训及相关文体设施的新建、购置和装修,不含项目配套的办公用房等辅助及附属建筑。
(二)股权投资。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含资产收购、债转股以及受让合作企业其他股东所持该企业股权的情形,不包含以资抵债等情形)。
(三)科技投资。指科学装置(小试、中试、工业侧线等)、科技示范(验证)工程、单独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含实验装备)以及研制或试验应用新装备等资本化投资。
(四)信息化投资。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及其他现代新型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的新(扩)建和升级改造等资本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内容包括: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编制、滚动调整及实施评价。
(二)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初(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艺包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基础设计)、详细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以及监督考核等投资周期的全过程管理。
(三)投资计划和统计管理。包括投资计划的编制、调整、执行,投资统计以及投资效果分析。
第五条 投资管理的总体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服从服务国家战略,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发展方针,坚持“六个必须”原则,即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必须注重质量效益、必须坚持合作共赢、必须防范各类风险、必须严格决策程序、必须建立监督问责机制,继续把好项目投资“五关”,即政治关、效益关、环保关、程序关及问责关,构建科学高效投资管理平台,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效益和更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以及上级单位投资管理制度。
(二)符合战略导向。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的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
(三)严格投资标准。收益性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应满足公司要求(具体收益标准见附件1);非收益性投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规划论证。
(四)坚持量力而行。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五)控制非主业投资。聚焦主责主业,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向。
(六)实施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附件2)。
(七)严肃责任追究。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经营决策,严控投资风险,强化投资全过程监管,严格实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董事会将一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决策权限依照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决策事项权责清单》执行。
第八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是公司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前置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策。
第九条 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公司常设的投资咨询评审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评审上级单位授权公司审批的新(扩)建投资项目以及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委托研究评审的其他事项,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提供咨询评审意见,不行使决策权。
(一)专委会主任由分管或协管规划发展的公司领导兼任。专委会成员构成及咨询评审规则依照公司《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二)专委会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发展部主任兼任。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专委会管理制度;
2.负责受理并预审拟报专委会会议评审的投资议题;
3.根据评审需要,组织开展项目调研;
4.负责邀请专家,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撰写会议纪要;
5.负责专委会会议资料归档整理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规划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公司规划、投资等方面的综合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研究拟定公司发展战略,编制与调整中长期发展
规划和滚动规划;
(三)负责牵头公司重大项目投资和公司本部投资管理工作;
(四)负责新(扩)建(含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新能源前期并购项目,氢能、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立项和投资决策(可研)阶段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筹编制、上报、下达公司投资计划;
(六)负责电力产业政策研究,氢能、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培育和发展等工作;
(七)负责向有关方面报告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组织开展新(扩)建项目,新能源前期并购项目,氢能、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后评价工作;
(九)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相关部门按职能和分工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受理和审核所属企业上报的项目投资申请,组织履行审批程序以及办理相关批复手续;组织业务范围内投资计划的编制及具体实施等;对投资项目的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等。依照本办法总体要求,制订相应类型项目的投资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一)财务部
1.负责组织编制股权投资项目专项规划,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议;
2.负责股权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
(二)生产管理部
1.负责技改项目的立项、投资决策、开工、建设(实施)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2.负责新(扩)建项目前期专业技术支持。
(三)工程建设部
1.负责新(扩)建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建设(实施)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2.负责新(扩)建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前期专业技术支持。
(四)科技信息部
1.负责编制科技创新、信息化规划,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议;
2.负责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立项、投资决策、开工、建设(实施)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五)燃料与采购部
负责各类投资项目采购招标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六)其他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参与投资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是投资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战略规划,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效果,
提出有关滚动调整建议;
(三)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执行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完成投资统计数据、信息的上报;
(四)负责开展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初(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基础设计)等前期工作;
(五)负责组织落实项目核准(备案)所需的各项外部支持性文件,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的政府核准(备案)事宜;
(六)负责寻找合格的投资合作方,提出项目公司设立的建议方案;
(七)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和后评价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三章 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具体依照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执行,同时需满足本章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所属企业在公司的组织指导下,研究提出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建议,作为公司制定战略和规划的基础。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实施滚动调整,以发展规划为依据安排投资项目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根据需要提出投资项目
纳入规划的建议。不符合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不得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按照“各司其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管理。
(一)各司其职。公司本部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的分工,负责其职能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管理工作。
(二)分类管理。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口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各类型投资项目年度审批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规模。
(三)分级审批。上级单位授权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依据相关办法行使项目前期审批权。超出上级单位授权审批范围的投资项目,需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所有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均须报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进行审批,行权主体及权限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等执行。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未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所属企业不得对外签署具有约束性的项目投资协议;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项目所有投资协议文本必须履行公司和所属企业合同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签署。
对外报送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投资承诺、商业秘密等文件以及重要数据必须经公司和上级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禁止类投资项目,公司及所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建设;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前期现场踏勘,增加评估论证深度,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现场检查并实施过程审计,建成(并购)后开展后评价,切实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对于已建立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在通过公司审批并提出股东意见后,按照《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开展深度,投资项目前期需要进行立项、投资决策(可研)和开工(实施)等三个阶段审批,每一个阶段均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只有在通过上一阶段审批后,方可报请下一阶段审批工作。
由上级单位负责开展前期审批的,经报请其主办部门同意,投资额度较小,技术简单成熟的投资项目的立项阶段审批可与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审批合并办理。
授权公司审批的,原则上各审批阶段不得合并办理,完成相应阶段审批后须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启动下一阶段工作。未报或未通过上级单位备案的,投资计划不得生效,不得发生投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由公司提请上级单位报出相应请示文件;项目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
备案的,由公司负责报出相应请示文件;项目由省级以下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由所属企业负责报出相应请示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以BOT、BT、PPP以及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的投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上级单位和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项目投资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满足公司投资收益标准以及内控风险、法律合规管理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竞标类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境内常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类新(扩)建项目投资主体竞标,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满足投资收益要求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所属企业组织论证,竞标方案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参与竞标。中标后报上级单位备案,视同通过立项阶段审批。
需要以公司资质参与竞标的,由规划发展部协调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科技创新需求、具备承载关键技术装备攻关试验条件或具备首台(套)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场景的新(扩)建项目宜谋划科技创新项目,具有信息化建设需求的新(扩)建项目宜谋划信息化项目,并在初(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科技创新专篇(章)或信息化专篇(章)。包含在新(扩)建投资项目中的科技投资、信息化投资,同期与新(扩)建投资项目一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境内投资项目在开工审批阶段,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公司直接负责的项目为具体负责部门,下同)应及时提出变更方案,并重新报原投资决策(可研)审批
机构进行审批。投资方案重大变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以及其他类型项目投资额超出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审批总投资5%及以上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从而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外部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项目预期收益低于公司投资收益标准的。
(四)由于设计或建设方案出现重大变更,对项目预期收益产生较大影响,低于公司投资收益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公司战略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建设条件改变以及自然不可抗力等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具体依照公司《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第一节 境内新(扩)建投资
第二十八条 统建投资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后,境内新(扩)建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含备案)均需通过系统申报,实施填报质量考核。项目在开展机会研究阶段,需要通过系统申请对项目进行赋码,赋码后纳入项目储备库。所赋项目编码作为投资项目
全过程管理的唯一身份编码,未赋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立项审批,不得产生前期费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初(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在提交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前,规划发展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前期专业技术审查。
第三十条 拟开展立项阶段审批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满足公司投资收益要求,并已纳入公司项目储备库。立项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一)工作开展深度要求
火力发电、光伏发电及非主业投资项目完成初(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完成专家评审;水力发电项目完成河流水电规划或综合规划审批;抽水蓄能项目列入国家规划并完成建设必要性审查;风力发电项目最低需取得一年以上资源观测数据,并完成资源评估报告。项目已纳入公司年度前期费计划或可在年度前期费计划预留部分中调剂。
(二)审批流程
1.非新能源发电类投资
(1)单项投资额10亿元以下且公司具备行使审批权条件的项目(不含非主业项目)的立项,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立项申请报告并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报公司相应的投资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审批后报上级单位备案,备案通过后公司下达批复,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公司行使审批权需
具备的条件:已制定健全的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审批管理制度且具有两个及以上同类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经验。
(2)单项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公司不具备授权审批条件的项目、非主业项目的立项,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立项申请报告并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提请公司相应的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单位审批。获得批复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2.新能源发电类投资
(1)单项投资额15亿元以下的常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海上风力发电项目)且符合上级单位授权范围和标准的项目的立项,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立项申请报告并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报公司相应的投资决策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司下达批复,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2)单项投资额15亿元以上的项目、超出上级单位授权范围和标准的项目的立项,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立项申请报告并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提请公司相应的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单位审批。获得批复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三)其他要求
1.符合上级单位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在通过立项审批后,可报出核准请示,启动环评、水保、土地、接入、能评等支撑性文件办理,有关费用列入项目前期费,纳入年度投资
计划。其他项目在通过立项审批后,公司组织项目单位向政府部门报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的请示。
2.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咨询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工作,提交成立项目筹建处的请示等。其中,抽水蓄能等项目在通过上级单位立项审批后,方可开展预可研工作。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上级单位同意后,方可开展可行性研究阶段相关工作。
3.项目前期费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4.经批复同意立项但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核销申请,经公司或上级单位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复。依据核销批复及相关财务规定,核销项目前期费。
第三十一条 投资决策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单项投资额15亿元以下的常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及单项投资额1亿元以下、热负荷落实的厂外热网新(扩)建项目授权公司进行投资决策审批,报上级单位备案通过后方可启动下一步工作。其他新(扩)建项目在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均须报上级单位投资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一)工作开展深度要求
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完成专家评审;涉及环保、水保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需取得相关批复文件;集中式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取得建设指标,其中风力发电项目还应取得核准
批复文件。
(二)公司负责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
1.投资决策申请。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并上报公司。
2.综合评价。规划发展部组织开展项目技术经济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论证,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风险分析,环保水保等外部支持性文件审核以及外部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审核等。
3.专委会评审。专委会办公室受理投资议题后,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进行评审。在项目提请专委会评审前,根据实际需要,专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调研。
4.投资决策机构审议。投资议题经专委会会议评审通过(对于主办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额度较小、建设管理经验丰富、风险小、无颠覆性因素的新(扩)建项目,经专委会同意,可不经专委会评审)后,由规划发展部提请公司相应的投资决策机构审议。
5.批复文件下达。通过公司投资决策审议后,规划发展部组织下达批复,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股比结构等重要事项,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原则上投资决策(可研)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特殊项目可申请1次延期,延期期限为1年。超期未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核销或重新报批的请示。
(三)上级单位负责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
1.投资决策申请。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
并上报公司。
2.公司审核审议。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单项投资额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请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单项投资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直接提请公司董事长专题会或总办会审议。
3.上级单位审批。通过公司审核研究后,由规划发展部报上级单位审批。
4.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议。获得上级单位批复后,单项投资额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规划发展部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5.批复文件下达。通过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后,规划发展部组织下达批复,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股比结构等重要事项。原则上投资决策(可研)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特殊项目可申请1次延期,延期期限为1年。超期未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核销或重新报批的请示。
(四)其他要求
1.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时,可同步落实项目核准(备案)所需的各专项研究报告。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3.涉及外部投资方的,需通过股东协议(或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明确各方股权占比、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并聘
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合作方(业绩良好、实力雄厚中央企业或省级国企除外)投资能力进行评估,或提交经认可的银行资信文件作为出资能力的证明。原则上合作方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拟合作项目总投资×合作方所占股比”。
4.投资决策(可研)审批通过后,可开展以下工作:
通过招标确定技术许可(转让商)、监理单位、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长周期设备)预中标单位;按上级单位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公司组建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工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境内新(扩)建项目的开工阶段审批具体执行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同时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作开展深度要求
工程建设部应通过制度明确境内新(扩)建项目的开工建设条件标准,开工条件实施清单化管理。开工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已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水力发电项目指施工规划设计报告)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取得政府核准批复(或完成备案);取得环保、水保、林地、土地以及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项目开工前应取得的其他必要支持性文件;取得项目投资决策(可研)批复;项目已列入公司当年开工(或开工备选)计划;项目单位已制定完善的项目开工管理制度。
(二)审批流程
工程建设部负责受理新(扩)建投资项目的开工申请。经复
核论证后,属重大项目的报上级单位审批;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报公司总经理以总经理办公会形式审批,审批通过后,抄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节 技改投资、科技投资、信息化投资第三十三条 技改、科技、信息化等项目的前期审批按照上级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同时需满足本节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在项目纳入上级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后,授权公司审批的项目,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相应投资决策机构审批;未授权公司审批的项目,须报上级单位审批后再履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节所指各类型项目的投资均须统一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在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制定时,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节 股权投资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按照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制订股权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同时需满足本节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投资决策(可研)阶段,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充分的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后,报上级单位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须统一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报上级单位审批前应会签规划发展部,审批通过后抄报规划发展部。
第四节 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
第三十九条 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具体执行上级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需满足本节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在立项以及投资决策阶段,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均须统一上报上级单位进行审批。开工阶段由公司负责审批。
(一)立项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充分论证,制定项目方案,估算项目投资,确定资金来源,编制立项申请报告并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提请公司相应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后,报上级单位审批。
(二)投资决策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项目单位应按照立项批复的要求,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投资决策申请报告并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综合评估论证。评估论证通过后,报上级单位审批。获得批复后,提请公司相应投资决策机构审议。
(三)开工阶段审批有关要求
工程建设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订公司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开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投资决策批复,严格履行开工审批程序。开工阶段审批通过后,由工程建设部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应类型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上级单位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确需进行准备工程(例如制约工期的施工准备中的路桥工程、先移民后建设工程、枢纽及库区与地方发展相结合的路桥、防洪堤工程等)施工的,应提请公司专题报上级单位批准后实施,投资计划由上级单位投资计划管理部门同步下达。
第四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采购工作应依据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投资项目采购有关规定开展,并应与项目投资决策、开工管理和投资计划相衔接,确保项目严格按程序推进。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负责撰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公司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需由国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公司提请上级单位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阶段,如项目的预期(或实际)总投资超过开工审批阶段批复投资额的比例达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需及时报原投资决策机构审议。
第七章 投资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投资计划管理具体依照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执行,投资统计管理具体依照公司《统计管理办法》执行,同时需满足本章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编制分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十九条 强化投资计划全覆盖,投资项目均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公司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时,所属企业负责编报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原则上均须对应具体项目,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规划发展部汇总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上级单位批准后报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投资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年内不进行调整,全面提
高投资计划(年度、季度)执行的严肃性,实施严格考核制度。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增纳入年度计划的,经专题研究论证,履行相应程序后据实调整,纳入年度考核。
强化投资计划全过程管控。加强投资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推动投资计划与财务、采购等管理系统有效衔接、高度协同,实现投资计划对项目前期、工程建设以及竣工验收等投资全过程管控。
第五十条 投资计划急需临时调整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履行完成相关程序后,下达投资计划和开展相应工作,统一纳入投资计划调整范畴。
第五十一条 投资计划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不能完成年度计划的,可以申请调整。原则上在每年三季度启动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工作,年度投资计划调整要与预算调整相协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组织所属企业编制投资统计报表和开展投资分析工作,按要求上报上级单位。
第八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每年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每年听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后评价成果应用,充分
发挥后评价成果在提高发展规划、项目审批、建设运营、投资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管理水平以及责任追究、项目跟踪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五条 新(扩)建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具体依照公司《新(扩)建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具体执行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相关部门制订的相应类型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
第九章 投资风险管控
第五十六条 所属企业是投资项目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投资项目风险管控工作。
第五十七条 投资项目在立项、投资决策(可研)、开工以及建设实施等阶段,应持续组织开展风险防控工作。在投资决策(可研)审批阶段,新(扩)建、并购以及重大技改(重大技改投资的定义具体执行生产管理部制定的有关办法)等投资项目,需按以下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主要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组织开展项目风险评估和管控研究工作,对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制定管控措施,组织编制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司组织对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于特
殊的项目,或本单位缺乏审核能力的,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和审核。对需要上报上级单位进行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应将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随同投资申请一并上报。风险评估与管控通过审核是项目开展投资决策(可研)审批的必要条件。
第五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结、提炼项目拟达成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目标、效益目标、财务目标、安全环保目标以及社会责任目标等,目标应尽量具体化并有相应的指标对应;
(二)识别出所有可能影响项目目标的风险事项;
(三)对所有风险事项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按照风险大小和管理优先级等级进行排序;
(四)对于重大风险排序位于前列的风险(至少包括前五位风险),或投资实施主体认为需特殊对待的中等或一般风险,应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点进行经济敏感性分析。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年度投资授权审批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上级单位。年度投资授权审批完成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授权审批完成总体情况(含年度审批规模,
投资额等);
(二)已审批项目预期收益指标;
(三)已审批项目进展情况;
(四)已审批项目投运后实际效益情况;
(五)投资授权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六十条 投资项目审批授权放权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称”的原则。公司是上级单位授权范围内投资项目审批的责任主体,对其授权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经济性负责,不得转授权。在公司行使授权过程中发生的未进行充分必要的论证、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流程、违规拆分项目审批、超授权范围审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相关规定实施采购以及其它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参与投资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勤勉尽职,规范履责。在项目开展立项、投资决策(可研)和开工等三个阶段审批时,项目单位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公司经办部门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均须签字背书(签字背书表见附件3)。
第六十二条 公司是投资活动全面监管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单位的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管:
(一)项目前期支持性文件等外部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可研
深度以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技术经济评价与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投资实施过程中项目的造价、安全、质量、进度以及环保等目标的实现;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出现的重大问题,如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生产技改项目等)的概算执行以及前期决策审批、建设实施、生产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过程跟踪审计为主,实现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六十四条 对于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项目建成(并购成功)后实际经济效益指标较好、建设质量优良,获得国家、行业优质投资奖项或综合效益达到同类同期项目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可申请公司或上级单位奖励。
第六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认真履行本单位的投资监管责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单位职能对投资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本公司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投资行为进行认真核实调查,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并明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移交公司或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严格实施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有责
必问、问责必严、终身追责”的原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进行严肃追究问责。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责任人,须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发生资产损失的认定依据、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原则和处罚标准等依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上级单位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国长电制度〔2021〕24号)同时废止。公司此前制定的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与之有矛盾或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公司投资项目判据参数一览表
2.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4年版
3.XX项目签字背书表(投资决策阶段)
附件1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判据参数一览表
项目类型 | 判据参数(指标体系) | |||||
通用指标 | 辅助指标 | |||||
境内项目 | ||||||
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 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 | 投产后第3年EVA | 投产后第3年资本金净利润率 | |||
新(扩)建项目 | 火力发电项目 | 60万千瓦(含)以上煤电 | 10% | 8% | >0 | >0 |
30万千瓦级煤电、热电 | 11% | 9% | ||||
燃气发电 | 10% | 8% | ||||
可再生能源项目 | 常规水电 | 5% | 5% | |||
抽水蓄能项目 | 6.5% | - | ||||
光伏、风力发电 | 6.5% | 6% | ||||
综合能源项目 | 8% | 6.5% | ||||
配电网项目 | 8% | 6.5% | ||||
独立共享储能项目 | 6.5% | 6% | ||||
其他(含非主业) | 15% | - | ||||
股权项目 | 具体执行相关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 |||||
技改项目(具有投资回报要求) | 参照新建项目指标 | |||||
参股项目 | 参照新建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数值 | - |
备注:1.国资委确定的9个战略性新兴产业+6个未来产业,除前述已明确收益标准的
外,其余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及上级单位其他有关规定。
2.各类型投资项目判据参数以通用指标为主,辅助指标为辅,2个通用指标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3.各类型投资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基准值低于近三年固定资产长期贷款利率时,以近三年固定资产长期贷款利率作为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的基准值。
4.投资项目判据指标将根据公司规划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动态调
整。
5.具有一体化性质的投资项目,测算单个项目投资收益的同时,需考虑该项目
建设为一体化带来的整体效益提升,按比例或一定原则计算到该项目的测算收益中。同时测算一体化项目的整体效益指标,作为投资决策参考依据。
附件2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4年版
一、禁止类
1.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 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3.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的上级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4. 不符合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
5. 未明确风险管控措施与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 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 超过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8. 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 负债率高于70%的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上级单位特别批准的除外)。
10. 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11. 新开展与公司主业关联度不高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投资
项目。
12. 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 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2. 非主业投资项目。
3. 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行业基准收益率的投资项目。
4. 移民数量多、征林征地范围广和社会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
5. 因并购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存在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风险的企业,导致公司突破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的投资项目。
— 34 —投资项目
责任单位
投资项目 责任单位 | 投资项目责任人 | 姓 名 | 签 字 |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 | 主要领导 | ||
分管领导 | |||
经办部门负责人 |
长源公司
长源公司 | 主要领导 | ||
分管领导 | |||
经办部门负责人 | |||
经办部门经办人 |
备注:立项以及开工阶段的签字背书表可参照投资决策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