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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9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1元/股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8.82元/股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26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可转债转股。回购价格不超过21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6日、2024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4)。

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股。因公司福蓉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最终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转增总额将根据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与前述分配比例计算确定。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福蓉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3元(含税)、派送红股0.1股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7)。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1.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8.82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26日生效,具体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77,019,973×0.3)÷677,812,973≈0.2996元/股(保留四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677,019,973×0.1)÷677,812,973≈0.0999(保留四位小数)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1-0.2996)÷(1+0.0999)=18.82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00万元(含),若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18.82元/股测算,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212万股至371万股,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0.28%至0.50%。上述数据为假设截至目前未实施回购的情况下进行测算,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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