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接受关联方长期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2月17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接受关联方长期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天康”或“借款人”)与宁波科尔康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尔康美诺华”)签署的《长期贷款合同》:科尔康美诺华提供3亿元人民币借款给美诺华天康,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7年,年利率为浮动利率,以欧洲央行发布的每个3月期计息期第一天的欧洲银行间欧元同业拆放利率为基础,上浮250个基点。公司为美诺华天康的上述关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长期贷款合同》中关于担保事项的约定:“借款人以现有全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1号、2号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抵押给贷款人,并承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对新建3号车间后新增的房屋所有权以及3号车间的生产设备(最终以满足本协议双方约定的标准和目的的设备清单为准)办理补充抵押登记。同时,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4年6月18日,美诺华天康已依据《长期贷款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具体情况如下:
证明权利或事项:抵押权
权利人(申请人):宁波科尔康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
义务人: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原抵押权证明号:浙(2020)宁波市大榭不动产证明第001240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4)宁波市北仑不动产权第0144396号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30000万元债权确定时间:2020年01月0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美诺华天康接受科尔康美诺华长期贷款共计人民币24,500万元,到期日期为2024年8月15 日至2027年8月 15 日。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