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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装备: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3,256,678.02元及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增加12,477,523.49元。

2024年6月18日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收回公司诉唐山飞龙水泥厂、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忠、闫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欠款12,477,523.49元,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18年9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作为原告诉唐山飞龙水泥厂、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忠、闫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飞龙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063)号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020年3月30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2018)冀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0-21)号公告。

3.2020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王少忠上诉状,王少忠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与事实不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0-28)号公告。

4.2020年8月6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的二审判决(2020)冀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0-39)号公告。

5.2020年10月1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有关飞龙纠纷案的执行申请。2023年5月2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评估、拍卖王少忠持有的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裁定,经履行评估、一拍(因无人竞价流拍)等法定程序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10时至2024年5月31日10时在京东网对王少忠所持有的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案涉股权以12,600,503.78元拍卖成交。

6.根据法律规定,扣除执行费和辅拍费用后,公司已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前述执行款项12,477,523.49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1.本次诉讼执行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增加12,477,523.49元。

2.公司飞龙纠纷案剩余债权尚未执行完毕,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待执行的剩余债权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银行进账单。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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