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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6月19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6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6月19日9:15至2024年6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公司行政楼二楼股东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3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邰紫鹏先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共计代表股份156,766,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1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56,719,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1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741,5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2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0,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31%;反对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741,5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2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0,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31%;反对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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