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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4-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将于2024年7月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决定提名陈万东先生、陈招锋先生、张卫红先生、陈万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陈建波先生、陆方先生、莫旭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各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建波先生、陆方先生、莫旭巍先生自2020年11月10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候选人连续任职独立董事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因此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建波先生、陆方先生、莫旭巍先生的任期届满日为2026年11月9日。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仍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万东,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南京富士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润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宁波万东商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东商荣”)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馨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馨璞”)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万东先生与公司董事陈万青先生系兄弟关系,与公司董事陈招锋先生系表兄弟关系。陈万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207,500股,系公司股东万东商荣和上海馨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万东商荣和上海馨璞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62,000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陈万东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万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陈招锋,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客户经理、上海瑞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陈招锋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万东先生以及公司董事陈万青先生系表兄弟关系,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股东上海馨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115,000股。除此之外,陈招锋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招锋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张卫红,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主管。现任上海润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

张卫红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卫红先生系公司股东宁波巨晨樊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巨晨樊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巨晨樊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2,900股。除此之外,张卫红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卫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陈万青,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长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上海长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

陈万青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万东先生系兄弟关系,与公司董事陈招锋先生系表兄弟关系,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股东万东商荣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807,000股。除此之外,陈万青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万青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建波,男,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行主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建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陆方,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实验室主任,公司独立董事。

陆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莫旭巍,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高级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经理。现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公司独立董事。莫旭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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