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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化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零二四年六月

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接受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民投”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就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出具本财务顾问意见。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各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3

释义 ...... 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5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 19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20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核查 ...... 27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28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29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30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31

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说明 ...... 31

十一、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 ...... 31

十二、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32

十三、结论性意见 ...... 32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鲁民投、收购方、受让方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投资泰安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点金一号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鲁民投点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鲁民投基金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点金一号的基金管理人
日科化学、上市公司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14.SZ)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鲁民投受让赵东日、鲍士雷、张明波3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书本次《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鲁民投与赵东日、鲍士雷、张明波3名自然人股东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协议》
总股本剔除上市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 *股权转让协议中总股本未剔除上市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编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财务顾问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以及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D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尚吉永
成立日期2017-12-18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MGNRT17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期限2017-12-18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马鞍山路2号南郊宾馆2-16号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一致行动人金湖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泰安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天烛峰路12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2日
出资额45,301.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NM2HH6T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2018-11-22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理客户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马鞍山路2号南郊宾馆2-16号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一致行动人鲁民投基金(代表点金一号)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点金一号)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杭州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成立日期2018-05-11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N46Q82J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2018-05-11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项目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并依据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公安局、商务局颁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2103室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一致行动人徐鹏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徐鹏
性别
国籍中国
居民身份证号3701031973********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888弄2号301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888弄2号301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鲁民投的股权结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8.00%
2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20.00%
3青岛三紫文化艺术产业有限公司12.00%
4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10.00%
5淄博同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0%
6横山天湖集团有限公司9.80%
7山东国晟华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
8青岛阳光新天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
9山东舜世高科实业有限公司1.00%
10山东龙喜集团公司1.00%
11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
12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1.00%
13山东万华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山东中 桥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
14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1.00%
15共青城同创智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20%
合计100%

由上表可知,鲁民投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没有单一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其股权比例或控制其表决权比例超过30.00%,其任何一家股东均不能通过其单独持有或控制的表决权对鲁民投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的形成和重大经营事项实施实际控制,鲁民投无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徐鹏为鲁民投之董事、总裁,持有日科化学的股份,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鲁民投的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鲁民投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湖投资、鲁民投基金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鲁民投

金湖投资鲁民投基金

38.19%(LP)

山东鲁民投企

业管理有限公

0.0022%(GP)

山东鲁民投新动能高端化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61.81%(LP)

100.00%

62.00%

51.00%

一致行动人

万达控

股集团有限公

山东东

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三紫文化艺术产业有限公司

淄博同

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横山天湖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晟华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9名股东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28.00%

20.00%

12.00%

10.00%

10.00%

9.80%10.20%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鲁民投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没有单一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其股权比例或控制其表决权比例超过30.00%,其任何一家股东均不能通过其单独持有或控制的表决权对鲁民投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的形成和重大经营事项实施实际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鲁民投无控股股东,鲁民投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湖投资、鲁民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湖投资除持有上市公司13.32%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鲁民投基金(代表点金一号)除持有上市公司9.20%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鲁民投除金湖投资、鲁民投基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其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控制关系成立时间营业范围实际经营业务
1山东鲁民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鲁民投持股比例为100%2021-06-17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2日照鲁民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民投通过山东鲁民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控制59.21%的股权2023-12-25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3山东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鲁民投持股比例为100%2018-11-14企业管理及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融资担保、吸收存款、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投资
序号企业名称控制关系成立时间营业范围实际经营业务
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科技中介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泰安鲁民投金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0.0263%2021-02-02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5泰安鲁民投金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0.02%2021-02-02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6青岛鲁民投青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民投出资比例为39.9867%;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0.0333%2018-10-10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上项目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并依据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公安局、商务局颁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7烟台鲁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民投出资比例为79.3651%;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0.7937%2018-05-21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8寿光市鲁民投出资2022-09-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投资
序号企业名称控制关系成立时间营业范围实际经营业务
融慧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比例为69%;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1%15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山东鲁民投新动能高端化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民投出资比例为62%;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1%2018-11-26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理客户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10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鲁民投持股比例为51%2018-03-13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11山东泰山基金小镇管理运营有限公司鲁民投通过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60%的股权2020-12-18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税务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科技中介服务;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12济南民鲁民投直接2021-02-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投资
序号企业名称控制关系成立时间营业范围实际经营业务
营企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为19%,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1.00%01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3青岛鲁民投金鸿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0.05%2023-07-07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徐鹏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其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控制关系成立时间营业范围实际经营业务
1桐乡金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徐鹏持股比例为63.16%2015-06-03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2扬州万汇大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桐乡金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07-16一般项目: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策划、设计;项目投资。(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序号企业名称控制关系成立时间营业范围实际经营业务
3扬州万汇大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桐乡金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12-23一般项目: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策划设计;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35年11月30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4桐乡万汇金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乡金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04-12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5桐乡万汇铂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乡金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09-13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策划。投资
6桐乡万汇柏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乡金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03-29股权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7上海弘润资产徐鹏持股60%2015-10-10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投资
序号企业名称控制关系成立时间营业范围实际经营业务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活动)
8杭州方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鹏通过上海弘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58%停业服务:私募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9泰安鲁民投鑫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鹏持股66.69%2022-03-17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
10青岛鲁民投金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鹏持股60%2020-09-22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11新能民投(济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鲁民投金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01-24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管理
12鲁民投融慧叁号产业发展投资(寿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能民投(济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09-15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
13青岛鲁民投鑫泉投资合伙企徐鹏持股26.67%,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03-18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
序号企业名称控制关系成立时间营业范围实际经营业务
业(有限合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1、鲁民投

经核查,鲁民投成立于2017年12月18日,主要业务为以自有资金开展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等。鲁民投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总资产584,885.87464,645.10449,223.91
净资产405,770.35404,913.69387,148.74
营业收入367,749.26366,701.35285,038.31
净利润7,528.1818,130.1720,591.41
归母净利润2,024.183,187.545,027.45
资产负债率30.62%12.86%13.82%
净资产收益率1.85%4.58%5.32%

注: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金湖投资

经核查,金湖投资成立于2018年11月22日,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服务。金湖投资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总资产45,369.8045,399.1945,549.23
净资产45,369.8045,399.1945,331.54
营业收入---
净利润370.62467.64527.34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归母净利润370.62467.64527.34
资产负债率--0.48%
净资产收益率0.82%1.03%1.16%

注: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3、鲁民投基金

经核查,鲁民投基金成立于2018年5月11日,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服务。鲁民投基金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总资产10,017.789,950.909,032.61
净资产5,578.795,435.528,352.22
营业收入1,236.931,773.572,465.88
净利润141.93783.301,805.95
归母净利润141.93783.301,805.95
资产负债率44.31%45.63%7.53%
净资产收益率2.58%11.38%21.62%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鲁民投、金湖投资、鲁民投基金及徐鹏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且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1、鲁民投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鲁民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居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尚吉永董事长中国山东东营
蔡广森董事中国山东菏泽
丁书兵董事中国山东菏泽
姜卫东董事中国山东日照
魏继英董事中国山东青岛
孙日福董事中国山东莱西
徐鹏董事、总裁中国上海
谢秀娟监事中国山东垦利
王玮监事中国山东济南
李济生监事中国山东济南
李湘平监事中国山东东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鲁民投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金湖投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湖投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居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蒋荀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上海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湖投资上述主要负责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3、鲁民投基金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鲁民投基金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居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刘波总经理、执行董事中国上海
王玮监事中国山东济南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鲁民投基金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鲁民投及其一致行动人鲁民投基金(代表点金一号)、金湖投资、徐鹏不存在持有或控制的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鲁民投及其一致行动人鲁民投基金(代表点金一号)、金湖投资、徐鹏,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上市公司股票。

(十)对鲁民投与金湖投资、鲁民投基金及徐鹏一致行动关系的核查

经核查,金湖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鲁民投之全资子公司山东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鲁民投及其控制的合伙企业山东鲁民投新动能高端化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民投基金为鲁民投控股子公司(持

股比例为51%);徐鹏为鲁民投之董事、总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三条关于认定一致行动的情形,鲁民投与金湖投资、鲁民投基金及徐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23,306,259股的股份,有助于维护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地位,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提升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2024年1月12日,鲁民投召开2024年第1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同意鲁民投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东赵东日、鲍士雷、张明波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所必要的相关程序,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4年6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赵东日、鲍士雷、张明波3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3,306,259股的股份。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的核查

1、前次权益变动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其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披露(2019年1月8日)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其持股比例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时间权益变动原因变动后金湖投资持股数量变动后点金一号基金持股数量变动后徐鹏持股数量变动后合计持股数量变动后持股比例
2019年1月8日-62,067,85931,111,251-93,179,11021.95%
2019年03月19日至05月08日2019年03月19日至2019年05月08日期间点金一号通过二级市场增持62,067,85934,065,051-96,132,91022.65%
2019年05月31日至2020年02月14日2019年05月31日至2020年02月14日期间点金一号通过二级市场增持62,067,85938,323,051-100,390,91023.91%
2021年3月2日至3日2021年3月2日至3日点金一号通过二级市场增持62,067,85939,351,551-101,419,41024.15%
2021年5月21日至6月18日2021年5月21日至6月18日点金一号通过二级市场增持62,067,85940,308,251-102,376,11024.38%
2021年7月15日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62,067,85940,308,251-102,376,11022.02%
权益变动时间权益变动原因变动后金湖投资持股数量变动后点金一号基金持股数量变动后徐鹏持股数量变动后合计持股数量变动后持股比例
2021年7月19日至28日2021年7月19日至28日点金一号通过二级市场增持62,067,85940,474,951-102,542,81022.06%
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0月28日点金一号通过二级市场增持62,067,85940,534,951-102,602,81022.07%
2022年7月15日徐鹏获得公司股权激励50万股62,067,85940,534,951500,000103,102,81022.09%
2022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2022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点金一号通过二级市场增持62,067,85941,134,951500,000103,702,81022.22%
2023年1月3日因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变化62,067,85941,134,951500,000103,702,81022.22%
2023年5月15日至6月8日2023年5月15日至6月8日点金一号通过二级市场增持62,067,85941,959,951500,000104,527,81022.39%
2023年12月13日徐鹏的限制性股票被回购注销20万股,同时因回购注销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变化62,067,85941,959,951300,000104,327,81022.39%
2024年1月29日至31日2024年1月29日至31日点金一号通过二级市场增持62,067,85942,869,951300,000105,237,81022.58%
2024年2月7日-4月30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注销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变化62,067,85942,869,951300,000105,237,81023.06%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鲁民投--23,306,2595.11%
金湖投资62,067,85913.60%62,067,85913.60%
鲁民投基金(代表点金一号)42,869,9519.39%42,869,9519.39%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徐鹏300,000.000.07%300,000.000.07%
合计105,237,81023.06%128,544,06928.17%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将由105,237,810股增加至128,544,069股,持股比例将由23.06%增加至28.17%,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仍为金湖投资,间接控股股东仍为鲁民投,上市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1、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1):赵东日

转让方(甲方2):鲍士雷

转让方(甲方3):张明波

(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为甲方)

受让方(乙方):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 标的股票

1.1. 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1合计持有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81,785,037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55%;甲方2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20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7%;甲方3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099,1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5%。

1.2. 标的股票,即本合同的转让标的,指甲方1所持的上市公司20,446,259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39%;以及甲方2所持的上市公司1,70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6%;以及甲方3所持的上市公司

1,16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5%。上述标的股票合计23,306,2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5.00%。甲方承诺标的股票上无任何权利负担。

1.3. 为免异议,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后,基于标的股票,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产生的派生股票应一并转让给乙方。

2. 转让价款

2.1. 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陆元整(¥6.00元),标的股票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玖佰捌拾叁万柒仟伍佰伍拾肆元整(¥139,837,554.00元),其中甲方1标的股票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贰佰陆拾柒万柒仟伍佰伍拾肆元整(¥122,677,554.00元);甲方2标的股票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贰拾万元整(¥10,200,000.00元);甲方3标的股票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玖拾陆万元整(¥6,960,000元)。

2.2. 为免异议,双方一致确认,派生股票不影响股票转让总价款,乙方无需就派生股票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2.3. 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中介服务费、各项税费等,由甲、乙双方依法自行承担。

3. 付款方式

3.1. 转让总价款分两笔支付。

3.2. 第一笔转让价款

3.2.1. 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或被乙方书面豁免之日(但乙方款项的提前支付并不能反过来被甲方解释为对付款先决条件的豁免)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一笔转让款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零柒万壹仟零贰拾壹元陆角(¥49,071,021.60元)支付至甲方1指定的账户,将转让款人民币(大写)肆佰零捌万元整(¥4,080,000.00元)支付至甲方2指定的账户,将转让款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捌万肆仟元整(¥2,784,000.00元)支付至甲方3指定的账户。

3.2.2. 第一笔转让款付款先决条件:

(1)甲方应提供办理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标的股票过户手续所需涉及甲方的全部合规资料,并提前交付给乙方;

(2)双方已经通过内部有效决策程序同意本次标的股票的转让,且获得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函。

3.3. 第二笔转让价款

3.3.1. 自中登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票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二笔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3.2. 第二笔转让款的金额为转让总价款扣减第一笔股票转让款。

4. 标的股票过户

4.1. 本合同签订后,各方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4.2. 自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5. 未能过户的处理

各方同意,甲方各方均负有义务配合乙方至迟自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需办理完成标的股票的过户手续,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超过上述期限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原则上,如甲方内部任何一方(下称“该特定甲方”)的原因导致该特定甲方违约的,则由该特定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该特定甲方的原因导致本次“协议转让”所要求的合计上市公司总股数5%的标的股票未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有权向全体甲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采取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5.1. 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全体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其对应年化6%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期限自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之日起至甲方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且在甲方已全额返还上述款项之前,甲方应放弃标的股票之表决权。

5.2. 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且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之表决权无条件自动委托给乙方行使,直至标的股票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

6. 过渡期安排

6.1. 过渡期指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6.2. 在过渡期内,未经乙方提前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标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一步新增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借款及对外担保,但用于置换已存在的债务或担保时除外。

6.3. 在过渡期内,未经乙方提前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标的股票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6.4.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5. 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的情形下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7. 陈述与保证

7.1. 双方对自身的陈述与保证

(1)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自身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同意、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7.2. 甲方对标的股票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甲方对标的股票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甲方保证不存在代持情况,标的股票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甲方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乙方保存。

(3)标的股票不存在被冻结、托管、监管等情况。

(4)甲方未向乙方隐瞒标的股票上设立的任何担保物权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瑕疵。

8. 保密义务

8.1. 本合同各方均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保密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8.2. 保密信息接收方为本合同目的可向其确有必要知悉的雇员、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该等人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该等人员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视为接收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

8.3. 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条规定泄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接收方承担,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收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4.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需履行。

9. 违约责任

9.1. 乙方迟延向某特定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该特定甲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十日的,该特定甲方有

权终止本合同,如果该特定甲方名下的出让股票已经过户完成,则该特定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向该特定甲方返还/回转登记其出让的相应标的股份且该特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经支付给该特定甲方的股票转让款。

9.2. 因某特定甲方原因导致该特定甲方迟延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手续及过户手续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按照乙方向该特定甲方已经支付的股票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9.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9.4. 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限售、股权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拟采用现金支付方式,鲁民投受让价款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并购贷款。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鲁民投已出具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由收购方鲁民投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权益变动中,鲁民投受让价款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和《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仍为鲁民投,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情况。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仍为鲁民投,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之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合计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之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鲁民投基金(代表点金一号)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共增持上市公司股票91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各自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各自直系亲属均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法定义务。

十一、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明确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中泰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聘请财务顾问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柏青 钱 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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