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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1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二○二四年六月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时间现场会议:2024年6月28日9:00 开始 网络投票:2024年6月28日9:15-15:00。
地点山东省滨州市东海一路118号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人员公司股东、董事出席,监事、高管人员、律师列席
主持人盛守祥董事长
会议内容备注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汇报本次会议召集及出席情况
3选举计票人、监票人
4宣读议案
4-1董事会2023年工作报告
4-2监事会2023年工作报告;
4-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分配预案;
4-6关于聘任2024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4-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8关于与滨印集团及其子公司互保的议案
4-9公司章程修正案
4-10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4-11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4-1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4-13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修正案
4-14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
4-1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16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17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5参会股东发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解答
6发放表决票进行现场表决
7宣布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合并投票结果
8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9签署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10会议结束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特制定以下会议须知:

一、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在大会上要求发言,需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持股数量的多少和登记顺序确定,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议案,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五、除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问。 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投票过程中股东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 七、股东如需了解超出会议议案范围的公司具体情况,可以在会后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材料一: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我代表公司董事会做2023年度工作报告。

一、报告期内公司总体情况回顾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面对地缘冲突加剧,消费、出口乏力,风险和挑战持续加大的复杂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公司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创新发展党建先行,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始终遵循“人文华纺”的企业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品质提升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扩大国外市场,开拓国内市场,把握国内国际最新市场动态,优化产品结构,准确市场定位,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国内国外双循环。基本完成了年初确立的各项重点工作和发展目标。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9,751.02万元,同比减少19.81 %;利润总额840.3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44.07万元,实现了扭亏为盈。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利润来源及构成均未发生变化。

二、报告期内董事会工作总体回顾

(一)董事会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抓党建促发展,党的活动丰富多彩。2023年,公司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主线,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聚焦党建引领,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公司先后开展的“大干2023”作风大整顿活动、开创的“党建+数字化”的发展模式、全体党员培训、党支部书记轮训、赴党性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等富有特色的党建活动,充分激发了各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广大党员的使命感。

2、抓管理除隐患,安全工作扎实开展。2023年,公司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和双体系建设,加强全员安全培训,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全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安全生产月期间,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公司安委会牵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富有特色的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消防宣传月期间,公司以“预防为主·生命至上”为主题,开展应急消防演练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全工作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班组安全基础治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3、抓环保降能耗,绿色运行成效显著。绿色低碳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环保是天”的指导思想,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同时,持续从全产业链条着手降低能耗和相关运行成本。在能源耗用方面,各项指标对比2022年均有所降低。生产运营部根据总体情况,精准计划排列,在保证客户交期的前提下,蒸汽单耗下降28.31kg/百米,实现成本节约约1305万元。此外,电单耗下降

1.56度/百米,水单耗下降0.05吨/百米,碱单耗下降1.61吨/百米。污水处理方面,通过过程控制与低温工艺,对比2022年降低2.29元/方,平均每月节约成本99.5万元。在全国纺织行业绿色发展劳动竞赛中,公司荣获节水标杆企业,为公司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4、抓创新增动力,产品研发硕果累累。创新发展是公司向更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性因素。2023年,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创新,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以技术攻关为目标,以创新发展为驱动,持续发力突破技术壁垒。开发的适用于涤棉、纯棉及汉麻织物低温短流程处理工艺,初步计算1—11月较老工艺降低成本2328.5万元。“平幅连续印染全流程智能化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项目顺利通过评审鉴定,实现了平幅连续印染全流程设备等生产要素的互联互通,标志着公司技术水平已达到国际领先。PCT专利“一种活性染料潮固色连续化染色方法”顺利通过欧洲、日本和美国的授权,对中国纺织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推动和示范作用,全面提升了我国纺织印染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填补了“潮固色”染色技术的国际空白。在可持续发展的设计主题下,“心棂之窗”橙皮回收纤维和天丝TM床品套件,荣获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2023年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多项创新成果的成功转化应用,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5、抓文化担责任,不断丰富人文华纺。“人文华纺”始终是公司坚持和遵循的企业精神,2023年,公司全力实施企业特色文化建设,积极弘扬新时代华纺精神。一米阳光、爱心小屋、慈心一日捐、无偿献血等活动,党委行政班子带头、全体党员干部员工积极参与,奉献爱心、扶弱助贫,汇聚起华纺人的正能量,以实际行动践行国企社会责任与担当。持续开展员工健康体检,为在职员工续保职工医疗互助,围绕生产一线开展防暑降温“送清凉”工作,节日期间为在职及退休员工发放慰问品,对身患重病的员工和困难员工进行及时慰问和救助,为高考员工子女送上“祝福大礼包”,这份带有华纺温度的“关爱套餐”得到不断丰富。

“运动华纺·活力华纺”健步走活动,展现出华纺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创城志愿服务,“党员双报到”等活动,彰显出华纺的志愿服务服务精

神,“华纺蓝”与“志愿红”成为滨州城市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新时代华纺精神日渐丰盈。

(二)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1、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2023年,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共计审议通过各类议案累计61件次。

2023年4月27日,在公司本部召集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经理2022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预案》等共计十九项议案。

2023年6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与愉悦家纺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与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四项议案。

2023年6月28日,在公司本部召集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2年工作报告》《监事会2022年工作报告》《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共计十一项议案。

2023年8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正案》《内部审计制度修正案》《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正案》等共计十四项议案。

2023 年 10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 年 11 月 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正案》《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等共计九项议案。

2023年11月29日,在公司本部召集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三项议案。

2023年,公司全体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执行情况:2023年,董事会把贯彻、落实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作为本年度的工作重心,依法规范运作,认真履行董事会的各项职责,逐步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圆满完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奠定了基础。

3、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发展、审计、薪酬委员会工作及履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工作细则的规定,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公司产业结构调整、装备水平提升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组织召开战略发展研讨会,以各种方式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编制年度报告、重大关联交易等过程中,实施了有效监督,并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有效沟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的高管薪酬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相关意见。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建立了《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严格执行上述制度,报告期内,公司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可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岗位员工对相关文件进行学习,提高相关人员的合规、保密意识,并将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股东、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规范对外报送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未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未发生监管部门查处和需要整改的情况。

5、董、监、高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公司13名董、监、高和部分中层骨干基于对公司目前发展状况和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按照公司董、监、高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规定自筹资金购买公司股份合计

180.08万股,彰显了公司高管和中层干部对公司发展的信心。截至目前,公司董、监、高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度规定执行,做到了购买、减持有报告,规避窗口期,未发现违反制度现象。

三、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及展望

(一)行业格局和发展趋势

1、行业格局。

2023年,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复苏缓慢,主要发达经济体在高通胀压力下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导致国际市场需求下降。国内经济发展也面临总需求不足的阶段性考验。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和各种挑战,我国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着力扩内需、优结构、提信心、防风险,推动国民经济回升向好。在稳增长、促消费政策支持下及纺织品服装内销市场持续回暖、国际市场需求年底短期恢复的带动下,我国印染行业生产形势逐步好转,印染企业经营效益不断改善,行业经济运行呈现持续恢复态势。2024年,随着国家扩内需促消费政策的深入推进,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有望持续改善,强大的内需市场潜力将逐步释放,国内消费有望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印染行业稳增长、提质量、增效益的基础将进一步夯实。

2、发展趋势。

2024年,我国纺织行业发展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保持稳中向好恢复态势仍将面临诸多挑战。国际政治经济环境错综复杂,在主要发达经济体紧缩货币政策效应下,全球经济贸易活动及金融系统稳定性面临挑战,国际市场需求改善压力依然较大;部分发达国家“去风险”政策加剧全球“脱钩断链”风险,国际纺织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持续调整,我国纺织行业巩固国际竞争优势、开展国际贸易和投资合作的环境依旧复杂。但是,国内宏观经济将持续回升向好,基本面韧性强、高质量发展活力足、宏观政策空间广等支撑条件不断累积增多,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进程加快,我国超大规模、不断升级的内需市场优势仍然明显,将是支撑纺织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首要动力。大健康、绿色生态、智慧生活、国货潮品等消费热点焕发活力,纺织企业仍可积极作为,在建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的纺织现代化产业体系进程中把握机遇,谋划立足。与此同时,我国推进共建“一带一路”走过金色十年,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持续推进,与沿线国家开展纺织服装产业链共建的合作基础不断巩固,将为纺织行业进一步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和构建国际化供应链体系提供有利条件,发挥防范化解外部风险冲击的重要作用。

纺织行业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聚焦高质量发展主线,持续深化转型升级,不断巩固增强经济运行回升向好基础,加快累积增强高质量发展韧性,努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运行,继续发挥好纺织行业在保障供给、激活内需、改善就业与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推动行业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完成国民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做出应有贡献,在推动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新征程中固本兴新!

(二)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继续秉承“客户至上、尊重员工、勤力务本、结果导向、团队协作、质量保证”的价值观;在国家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政策指导下,依托多年来积累的技术、研发、人才、规模、管理等优势,励精图治、开拓进取,用心培育自有品牌,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及附加值;强化管理、重视人才,大力拓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加速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培养和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逐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战略转型与升级,逐步发展成为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装面料及家纺供应商。

(三)可能面对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宏观方面,国际政治经济环境错综复杂,在主要发达经济体紧缩货币政策效应下,全球经济贸易活动及金融系统稳定性面临挑战,国际市场需求改善压力依然较大,部分发达国家“去风险”政策加剧全球“脱钩断链”风险,国际纺织印染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持续调整,我国纺织印染行业巩固国际竞争优势、开展国际贸易和投资合作的环境依旧复杂。

1、国际形势:目前,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已成为普遍共识,尽管当前全球通胀问题已得到阶段性缓解,但导致全球经济下行的短期和长期因素依然存在。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持续性被冲击,全球贸易和供应链也深受地缘动荡的影响,俄乌战争、巴以冲突以及红海周边海运局势等地缘政治冲突对全球贸易的不确定性影响,仍是困扰全球经济复苏的主要因素,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性仍在受到挑战,美欧等国推行的“脱钩”和“去风险”政策或仍将导致纺织印染行业在欧美等传统市场面临需求不足的挑战。

2、人民币汇率:由于美元处于强周期,美联储连续加息缩表,导致美国长期利率攀升,我国短期资本流出,美元指数反弹较明显。同时,地缘政治冲突明显加剧,除乌克兰危机外,巴以冲突再度爆发,这导致2023年人民币汇率存在明显的贬值压力。2024年人民币汇率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仍然较多,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可能还会存在,可能会加大中国外汇市场的波动,公司仍可能面临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出口贸易和收益水平等的影响。

3、成本上涨:当前世界各地地缘政治格局的持续演变,引发能源、基础原材料等大宗商品价格高位震荡,经营成本上升及价格向下游传导困难对印染企业盈利增长造成压力,企业发展信心仍待稳固。

4、环保压力:印染行业未来的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行业发展与节能环保的关系,必须不断提升高品质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和智能制造等三大技术领域的水平,让科技进步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第一动力。

5、风险应对措施:面对风险与挑战,公司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思路,积极主动应对,制订优结构、强机制、稳经营、提效益的策略,保持战略定力,聚焦主要矛盾,厚植核心优势,补齐关键短板,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忧患意识、改革意识,应对市场变化,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四)下步工作思路。

一是坚持党建引领,夯实政治保障。

二是坚持绿色发展,抓好环保安全。

三是以架构之变、价值作风之变、绩效之变、造血止血之变、团队之变开启变革之年,全面突破在望。

四是在“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创新链、供应链”上持续发力,共建百亿家园。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股东大会决议,带领经营层紧盯年度经营目标,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建设,争取以优异的业绩回报公司股东。

该报告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盛守祥2024年6月28日

材料二: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情况及有关方面的独立意见报告如下:

一、 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情况

召开会议的次数3
监事会会议届次召开时间监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4月27日1、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预案; 4、《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8月28日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10月30日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度报告;

二、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依法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发现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2023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与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基本相符。

(四)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本年度内无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交易行为。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未发现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该报告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长:高斌2024年6月28日

材料三: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披露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材料四: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4.07万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433.48万元,截止 2023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712.45万元。 鉴于公司本年度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亏损,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故公司 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材料五: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4.07万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433.48万元,截止 2023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712.45万元。实收股本为62,981.97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已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此事项。

一、公司2023年度利润情况说明

2023年公司实现了扭亏为盈。

二、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秉持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做好各项经营管理规划的具体实施,持续扩大盈利水平,争取尽快弥补亏损金额。

1、业务管理方面,继续聚焦主业,稳定主营业务、拓展新客户,优化业务流程管理,加强供应链环节控制,开源节流,争取实现经营盈利。

2、在财务管理方面,加强费用预算管理,降低费用开支,增加盈利空间;对现有业务的供应链进行持续的结构优化调整,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资金的良性循环。

3、在人员管理方面,通过持续的流程规划、岗位优化和人员结构调整,保持人工成本的合理性;推行全员绩效和加强企业文化实施,保证公司战略的落地执行。

4、在资产方面,积极盘活各项资产和库存,减少库存压力,增加现金流量,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5、在公司治理方面,完善三会一层的运作,保证治理制度要求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完善内部控制工作机制,规范授权管理,控制风险隐患,加强风险管控,确保公司健康发展。该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材料六: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完成,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要,保持公司未来审计工作有序进行,公司拟继续聘任致同所为 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① 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②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43655N

④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惠琦

⑥ 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⑦ 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

截至2023年末,致同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2022年度业务收入26.4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74亿元。2022年度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房地产业,收费总额3.02亿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内控机制健全,严格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职业保险赔偿制度,能够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致同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2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89万元。致同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

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涉及从业人员30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等不影响致同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姓名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时间开始在致同执业时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间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项目合伙人王宗佩2007年2009年2019年2023年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复核新三板1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宋尽辉2019年2019年2019年2023年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林庆瑜1999年2000年2012年2020年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逾10份、复核上市公司报告逾10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88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6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0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

四、相关事前审核意见

1、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拟聘任2024年审计机构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并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的工作与表现进行了了解,对致同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材料七: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切实保障公司的融资需求及资金正常周转,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为公司子公司滨州华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华纺商贸”)、滨州华瑞达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华瑞达贸易”)、滨州霄霓家纺有限公司(简称“霄霓家纺”)和滨州华纺英侬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华纺英侬”)提供额度为人民币13,000万元的担保,该额度可在华纺商贸、华瑞达贸易、霄霓家纺、华纺英侬之间调剂使用;此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滨州华纺商贸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东海一路118号A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成汝海;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棉花收购;棉、麻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家具零配件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财务状况:截止2022年底,资产总额11,719万元,负债总额10,891万元,贷款总额7,960万元,净资产额828万元,净利润547万元;截至2023年12月底资产总额6,788万元,负债总额6,066万元,贷款总额2,960万元,净资产额722万元,净利润-106万元。

2、被担保人:滨州华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东海一路118号V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守祥;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箱包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纸制品销售;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饲料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截止2022年底,资产总额2,888万元,负债总额2,167万元,贷款总额2,000万元,净资产额721万元,净利润5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底资产总额2,990万元,负债总额2,241万元,贷款总额2,000万元,净资产额749万元,净利润29万元。(2023年12月报表数据未审计)

3、被担保人:滨州霄霓家纺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东海一路118号A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盛守祥;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家用纺织制成品、窗帘、毛巾、浴巾、地毯、坐垫、凉席、棉纺织品及原料、针织品及原料、服装、服饰、鞋帽、袜子、围裙、箱包、装饰材料、包装材料、家居用品、厨房用具、餐具、日用百货、陶瓷制品、工艺品、化妆品、五金、家具、健身器材、电子产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除外)的销售;家纺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止2022年底,资产总额2,335万元,负债总额2,051万元,贷款总额2,000万元,净资产额284万元,净利润2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底资产总额2,245万元,负债总额2,004万元,贷款总额2,000万元,净资产额241万元,净利润-42万元。(2023年12月报表数据未审计)

4、被担保人:滨州华纺英侬纺织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东海一路118号A座301室;法定代表人:盛守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家居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截止2022年底,资产总额4,143万元,负债总额4,374万元,贷款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额-231万元,净利润46万元;截至2023年12月底,资产总额4,175万元,负债总额4,392万元,贷款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额-217万元,净利润14万元。(2023年12月报表数据未审计)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纺商贸、华瑞达贸易、霄霓家纺和华纺英侬提供总额度为人民币13,000万元的担保,该额度可在四个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此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54,1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12月31日)的43.16%;本公司累积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8,508.03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子公司担保6,276.94万元),系2024年5月20日前有效担保额度内实际发生担保的未到期余额,无逾期对外担保。

该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材料八: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滨印集团及其子公司互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公司研究决定,拟与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滨印集团”) 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滨州印染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滨印进出口”)相互提供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具体互保形式为:由滨印集团给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同时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给滨印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滨州印染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滨印进出口”)提供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该额度可在滨印集团与滨印进出口之间调剂使用。此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三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鞠立艳;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洗烫服务;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绣花加工;服装辅料销售;面料纺织加工;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服装服饰批发;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染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园区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打字复印;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贸易经纪;网络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粮食收购;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棉花加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专利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财务状况:截止2023年底,资产总额107,555.13万元,负债总额83,210.55万元,贷款总额24,628.00万元,净资产额24,344.57万元,净利润389.56万元;截至2024年3月底资产总额115,107.42万元,负债总额90,884.67万元,贷款总额27,063万元,净资产额24,222.75万元,净利润-137.82万元。(报表数据未审计)

该公司资产、装备、管理等方面 良好,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被担保人:山东滨州印染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三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鞠立艳;

注册资本:13,800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销售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棉、麻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寄卖服务;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金属结构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棉花收购;美发饰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鲜蛋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粮食收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谷物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化肥销售;木材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机动车鉴定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水产养殖;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财务状况:截止2023年底,资产总额90,619.17万元,负债总额75,357.18万元,贷款总额19,450万元,净资产额15,261.99万元,净利润448.54万元;截至2024年3月底资产总额96,570.12万元,负债总额81,103.76万元,贷款总额22,241万元,净资产额15,466.36万元,净利润199.24万元。(数据未审计)

该公司资产、装备、管理等方面良好,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一年,并由滨印集团提供等额的担保额度。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54,1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12月31日)的43.16%;本公司累积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8,508.03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子公司担保6,276.94万元),系2024年5月20日前有效担保额度内实际发生担保的未到期余额,无逾期对外担保。

该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材料九: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

第二条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热力的生产、销售;电力的生产、销售(以上项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棉及化纤制品、服装、服饰、家用纺织制成品、非织造布、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染料和印染助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棉花收购、销售;新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及技术转让;机电设备、煤渣、煤灰的销售;仓储;进出口业务;混凝土砌块及粉煤灰砖的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棉花收购;棉花加工;纺纱加工;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装辅料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家居用品制造;箱包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染料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非织造布加工;一般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再生资源加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建筑砌块制造;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箱包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一般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染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砌块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户外用品销售;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洗染服务;洗烫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以上项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他权利。
6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7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
9第八十二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或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0第八十四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股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四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股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11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根据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及候选人同意一旦当选,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关的要求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承诺书。 职工代表监事均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推选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均不少于全体监事总数的1/3。 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应按照累积投票规则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其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职工代表监事均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推选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全体监事总数的1/3。 (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教育背景、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中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票于多名候选人,也可集中投票于一名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得票多者当选。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据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披露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五)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对选举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以选举董事为例按下列方式进行表决: (一)应选出董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
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七)董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12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一)至(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七)至(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13第一百零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第一百零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应分别与董事签订工作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工作合同应对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14第一百二十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删除
15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16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见: …… 8、股权激励计划; ……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见: …… 8、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10、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
17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第一百四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8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9第一百五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五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0第一百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21第一百五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核;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22第一百五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23第一百五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四)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四)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24第一百六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5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特殊情况是指: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5%、经营性现金流不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及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2、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A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就不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 (九)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宣布和支付。
…… (九)公司对中小股东意见的听取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宣布和支付。
26第二百一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中期利润分配时,须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二百一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中期利润分配时,须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亦相应变更。该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材料十: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27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28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29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条提出相关请求的股东应至少在提出请求的当日持有10%以上的股份。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直至其自行召集和主持当日均持续持有10%以上的股份。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条提出相关请求的股东应至少在提出请求的当日持有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直至其自行召集和主持当日均持续持有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
30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
31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
32第四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第四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单独或共同受托代表十名以上股东或受托代表股份总数超过100万股,视为投票权征集行为,受托人为征集人,委托人为被征集人。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征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有关公告向被征集股东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与被征集人分别签订书面委托书,该等书面委托书应经公证机构公证。违反本款规定程序的投票权征集行为无效。
33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二)董事会拟定的弥补亏损方案;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34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等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等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35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应以提案的方式提交候选人名单,由股东大会投票选举并决议。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及候选人同意一旦当选,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关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承诺书。 职工代表监事均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推选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全体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其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职工代表监事均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推选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全体监事总数的1/3。 (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中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票于多名候选人,也可集中投票于一名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得票多者当选。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教育背景、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据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披露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五)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对选举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以选举董事为例按下列方式进行表决: (一)应选出董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
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七)董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
36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的内容应包括: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的内容应包括: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八)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亦相应变更。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28日

材料十一: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37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38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一)至(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七)至(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39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八)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
40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删除
41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0、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11、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12、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1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14、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15、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0、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
42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43新增第三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44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5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46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核;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47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及薪酬、奖励方案,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酬和奖励政策。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亦相应变更。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材料十二: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2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3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8、股权激励计划;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0、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或变更; 11、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2、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3、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4、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15、管理层收购; 16、重大资产重组; 17、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8、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9、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20、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21、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10、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亦相应变更。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材料十三: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修正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以下称《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48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49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十五)存贷款业务; ……
50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对于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对于第二十五条所述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
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51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52新增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53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4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55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56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57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58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9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60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61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如下情形之一,经上交所同意可豁免披露和决策义务: (一)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经上交所同意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经上交所同意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三)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经上交所同意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章程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经上交所同意可豁免按本章程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原《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

后的《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亦相应变更。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28日

材料十四: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称《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62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3第十条 公司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第十条 公司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投资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原《投资管理办法》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投资管理办法》亦相应变更。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28日

材料十五: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意见,征求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认为下述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确定为本次换届选举董事人选:

1、提名盛守祥先生、厉英女士、韩晓女士、闫英山先生、刘水超先生、赵玉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毛志平先生、钟志刚先生、李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9位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通过对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审查,我们认为各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已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毛志平先生、钟志刚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李芳女士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在本次会议选举产生新的董事后即自动卸任,在此,对第七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任职期间对公司的治理与发展所作出的辛勤工作与贡献致以诚挚的感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附: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 日

附: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盛守祥,男,生于1973年3月,研究生学历,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滨印集团统计、计划管理、软件工程师、微机室主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资源中心主任、信息管理委员会主任、电器自动化与计量管理委员会主任、供应链总监、干部绩效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任,供应链总监、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韩晓,女,生于1987年11月,大学学历,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历任滨州市企业登记代理咨询服务中心出纳、滨州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会计、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部副部长,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华纺股份董事;现任滨州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华纺股份董事。

3、厉英,女, 1985年1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职

员,山东黄河三角洲创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风控人员,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科员,山东黄河三角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部部长,滨州市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风控部部长,山东黄河三角洲创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风控部长;现任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部部长。

4、闫英山,男,生于1972年1月,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历任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印车间制网组长、印制技术员、主管;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花布车间印制主管,花布车间主任、生产运营总监、董事、总经理。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刘水超,男,生于1978年5月,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国际财务管理师(IFM),国际会计师(AIA)。历任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银行出纳、帐务稽核;山东滨州印染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会计;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副科长、副主任、主任、总会计师、董事。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

6、赵玉忠,男,生于1969年12月,法律硕士,经济师,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历任山东活塞厂业务员、报关员;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员;山东滨州天鸿热电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法律顾问;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董事、总法律顾问;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法务主管。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法律顾问。

附: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毛志平,男,生于1969年6月,九三学社,研究生学历,纺织材料博士,教授,历任中国纺织大学(现东华大学)讲师、美国佐治亚大学访问学者、东华大学系主任、副院长、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染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现任国家先进印染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浙江乐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技精密技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纺股份独立董事。

2、钟志刚,男,生于1967年11月,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历任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纺股份独立董事、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李芳,女,生于1970年6月,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烟台天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东中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山东瑞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山东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济南分所项目经理;现任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材料十五: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对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监事会召开会议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推荐的监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意见,征求监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认为被推荐人高斌先生符合监事任职资格,确定为本次换届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人选。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职的资格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没有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未发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另2位职工代表监事一道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在本次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监事后即自动卸任,在此,对第七届监事会全体监事任职期间对公司的治理与发展所作出的辛勤工作与贡献致以诚挚的感谢!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 日

附: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1、高斌,男,1987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历任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业务部、法务部职员、滨州市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主任、滨州市滨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部副部长、山东滨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滨州财金康养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滨州市安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黄河三角洲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滨州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滨州财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监事,华纺股份股东代表监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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