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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 第七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八条 公司一般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相关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条 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未超过50万元(含)的,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且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但未超过1000万元(含)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已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的对外捐赠,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母公司捐赠进行管理。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须及时上报母公司,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捐赠申请流程执行,按本制度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捐赠。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建立备查档案,包括捐赠协议、捐赠方案、资金运用计划、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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