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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2002年5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制定,2002年11月1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7月26日公司2006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14年6月30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拟2024年6月27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相关提案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或收集并报送董事长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发表意见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八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十九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纪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表决票(若有)、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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