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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克股份: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证券代码:300889 证券简称:爱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管减持股份

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兼高管张锋斌、冯仁荣,董事兼高管陈永建、高管郭群涛、持股5%以上股东陈利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1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6340%,总股本以公司当前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155,162,200股为计算依据,下同)的股东、董事兼高管张锋斌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01%。

2.持有公司9,8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3321%)的股东、董事兼高管冯仁荣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45%。 3.持有公司98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351%)的董事兼高管陈永建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46,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88%。

4.持有公司1,7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117%)的高管郭群涛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3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79%。

5.持有公司9,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9454%)的股东陈利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89%。

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如上述减持期间内公司有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如遇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回购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的,减持数量将不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兼高管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董事兼高管陈永建先生、高管郭群涛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陈利女士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任职情况/股东身份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张锋斌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16,500,00010.6340
2冯仁荣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9,825,0006.3321
3陈永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985,5000.6351
4郭群涛副总经理1,725,0001.1117
5陈利持股5%以上股东9,225,0005.9454

(一)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二)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四)减持区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进行减持

(五)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六)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减持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张锋斌1,350,0000.8701
2冯仁荣1,000,0000.6445
3陈永建246,3750.1588
4郭群涛431,2500.2779
5陈利200,0000.1289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永建先生、郭群涛先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锋斌、冯仁荣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永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郭群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陈利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永建先生、郭群涛先生、陈利女士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永建先生、郭群涛先生、陈利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永建先生、郭群涛先生、陈利女士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永建先生、郭群涛先生、陈利女士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永建先生、郭群涛先生、陈利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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