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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2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8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鹿山”);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江苏鹿山提供担保的本金金额为8,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江苏鹿山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2,160.98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7.63%,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2024年6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24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的上述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2024年6月2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金坛支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鹿山与建设银行金坛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8,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所示:

担保人被担保人融资机构本次担保金额在该机构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担保起始日
鹿山 新材江苏鹿山建设银行金坛支行8,000万元4,000万元2024年6月20日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3月13日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91190896J
法定代表人汪加胜
注册地址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南二环东路2229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光电产品、电子类光学胶膜、功能聚烯烃热熔胶、新型高分子材料、高性能光伏组件EVA胶膜及太阳能电池配套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加工、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清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清洁用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办公用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江苏鹿山(单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4年1-3月2023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181,321.78173,209.18
净资产84,115.1783,881.38
净利润206.32-8,843.14
负债总额97,206.6189,327.80
营业收入40,516.26183,594.30
资产负债率53.61%51.57%

注:上述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乙方)债务人: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4、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江苏鹿山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考虑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63%,所有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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