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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2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25,889,840元(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再审尚未开庭,目前还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诉讼基本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2022年9月10日、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19日披露了公司与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能”)破产债权纠纷诉讼及其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19)、《关于公司涉诉累计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0)、《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关于公司涉诉进展暨管理人账户股票司法划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因《节能服务合同》纠纷,福建三能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申请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2)依法判令公司给付违约金人民币25,889,8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柳州中院于2022年9月5日做出了(2021)桂02民初450号一审判决书,变更本案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并作出了如下判决:(1)确认福建三能与柳化股份签订的《75t/h“三废”流化混燃炉节能服务项目合同》已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2)确认福建三能对柳化股份享有25,889,840元的破产债权,并应按柳化股份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及受偿方案予以清偿;(3)驳回福建三能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三能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23年11月24日做出了(2022)桂民终1247号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及《重整计划》并结合司法重整期间公司管理人已向福建三能支付的现金情况,向福建三能支付了1,050,155.25元现金和2,462,685股股票,已履行完成二审判决所确认的义务。

2、本次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做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3084号应诉通知书及福建三能民事再审申请书,福建三能因不服广西高院作出的(2022)桂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审查。再审请求如下:

(1)请求再审立案;

(2)请求再审依法撤销柳州中院(2021)桂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广西高院(2022)桂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

(3)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889,840元;

(4)请求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再审尚未开庭,目前还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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