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认真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资料,充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背景等情况后,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彦文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刘彦文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选举刘彦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