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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特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1

股票代码:400198股票简称:搜特3债券代码:404002债券简称:搜特退债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2024年6月

重要声明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搜于特集团”、“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华英证券提供的资料。

华英证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与搜于特签订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编制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英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华英证券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要风险提示: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让、停止转股。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若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亦将同时停止转让并停止转股。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将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若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搜特退债”将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债券持有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行使债权人的相应权利。

3、可转债违约情况。公司由于陷入债务危机及经营危机,巨额债务逾期未偿还,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流动资金严重短缺。2024

年3月12日,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未能兑付第四个计息年度利息。“搜特退债”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2024年5月18日,公司披露《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搜特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本次回售本息。

4、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已被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对该申请裁定受理的法律文件,该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未来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公司将会被依法清算注销。

5、持续经营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大额债务逾期未偿还等事项,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仲裁,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部分对外投资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公司的房产、车辆、土地被司法查封;公司供应链管理业务已陷入停顿,公司品牌服饰运营业务也以销售库存产品以及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平台服务费等业务为主,营业收入较少,公司可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6、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风险。目前公司应收账款存在回收不及预期的情形,面临应收账款产生较大坏账损失的风险。公司虽然按照会计政策已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但不排除未来客户信用变化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进一步损失的风险。

7、预付账款损失的风险。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部分业务通过预付货款的形式提前支付供应商货款,不排除供应商因市场环境或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预付账款出现较大损失的风险。

8、债务逾期违约和诉讼、仲裁及资产被查封、处置的风险。因资金紧张,流动性短缺,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多笔金融机构贷款逾期、供应商货款逾期违约,多家金融机构、供应商已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甚至强制执行,公司及子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多宗土地房产和投资股权等资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进而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债务进一步扩大,相关资产被人民法院处置的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华英证券将持续关注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华英证券作为搜于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搜特退债,债券代码:404002,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易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228号],2023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对上述案件的执行通知书[(2023)粤19执3493号]。中院在执行该案中,美易达公司向中院提出书面异议。2024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中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19执异16号],中院裁定驳回美易达公司的异议请求。美易达公司不服中院作出的(2024)粤19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2024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省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执复399号),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的《2023-1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29: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09: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30: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美易达公司收到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执复399号),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19执异16号执行裁定。

2、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9执3493号案将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列为该案被执行人。

3、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2023)粤19

执3493号执行裁定。

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控主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整对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案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数额。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华英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历次披露的公告文件、历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风险提示并关注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风险。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重要风险提示”部分内容并特别关注本次可转债的违约情况、其他与本次债券相关的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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