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有议案被否决,被否决的议案为《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901。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由于董事长陈永亮先生因公务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朱文杰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6.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至2024年6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790,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217%。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90,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217%。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90,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17%。
9.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朱文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 审议《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1%;反对7,68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1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1%;反对7,68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1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本议案经审议未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1%;反对7,683,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1%;反对7,683,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审议未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指派李锐莉、万美丽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