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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禄科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1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红军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李红军先生配偶周亚芹女士于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7日,周亚芹女士的证券账户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向成交数量(股)成交价格(元/股)成交金额(元)
12024年6月3日买入4,80020.6298,976
22024年6月4日买入5,20019.1699,632
32024年6月4日买入3,00019.0557,150
42024年6月5日买入3,30018.7661,908
52024年6月6日买入3,40017.8060,520
62024年6月7日卖出6,50018.26118,690
72024年6月7日卖出13,20018.26241,032

周亚芹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卖出金额-买入金额”计算为亏损人民币18,464元,即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亚芹女士持有公司股票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李红军先生及其配偶周亚芹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李红军先生的配偶周亚芹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鉴于本次短线交易亏损人民币18,464元,即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

2、经向李红军先生了解,其事先并不知晓配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周亚芹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前期短线交易的宣导没有学习到位,亦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李红军先生本人的意见,为周亚芹女士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周亚芹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李红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

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李红军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特此公告。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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