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金额:3,381.28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被告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苏1003民初3313号、2023)苏1003民初412号),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已一审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5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2023-054),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有关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请金额 | 案由 | 一审判决结果 | 目前进展 |
1 | (2023)苏1003民初3313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买卖合同纠纷 | 1.春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为本公司涉案客车更换电池; 2.案件受理费80元由春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
2 | (2023)苏1003民初412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 3,381.28万元 | 买卖合同纠纷 | 1.春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赔偿损失30,944,216.26元; 2.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诉讼费215,864元,由本公司负担18,314元,由春兰公司负担197,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