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不存在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况,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霄俊 冯学智
刘家琛 姜晨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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