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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海医1: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4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6月)

目录

一、总则 ...... 3

二、募集资金存储 ...... 3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 4

四、超募资金的使用 ...... 7

五、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 8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9

七、附则 ...... 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 作为公司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专项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依本办法执行。公司董事会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监会办公室备案。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

(四)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完成申请、决策、审批流程并注重风险防范。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

第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二)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总额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述情形外,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5%且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上述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说明;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等情况的说明;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

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同时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还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出具的关于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尽快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报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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